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华水政〔2009〕107号)试行以来,对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学校结合实际,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津贴分配实施方案,并经党委研究提请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华水政〔2009〕107号)同时废止。
希望各单位认真领会贯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使新的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促进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确保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校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华水党〔2008〕64号)文件要求,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推进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同时,强化科研的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科研水平。同时,兼顾学校各类岗位和各类人员的实际,注重岗位和绩效相结合,充分发挥校内津贴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切块分配、两级管理”的原则。在合理设置分配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校内津贴总投入,实行切块分配。按照两级办学管理模式,由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三)“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通过校内津贴分配改革,在统筹兼顾的同时,明确导向,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学院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三、发放范围
校内津贴的发放范围是:学校各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它按照规定应该享受校内津贴的人员。学校确定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筹津贴的单位除外。
四、岗位类别
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为教学科研岗、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工勤服务岗和专职科研岗。
教学科研岗是为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党政管理岗是为在岗从事党政群团等管理工作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学辅助岗是为在岗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含实验技术指导、仪器维护维修、图书情报资料、网络电化教育等)、科研辅助及其它实质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工勤服务岗是为在岗从事工勤服务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专职科研岗是为专职从事科学研究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岗位聘任手续。教学单位的在岗教师必须申报教学科研岗或专职科研岗,教师编制(专职辅导员除外)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申报教学科研岗。非教学单位人员申报教学科研岗的,由其讲授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办理聘任手续。经上级和学校批准以党政群团等管理为主的人员,一般应申报党政管理岗。专职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申报专职科研岗。非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申报专职科研岗位的,由学科专业所属教学单位办理聘任手续。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不得申报其它岗位。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的主体地位,自2009年起,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和工勤服务岗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上一年的数量。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须由人事处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
校属各单位可在学校设岗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分各类岗位,并在学校指导下自行确定设置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分配办法。
五、投入核算
(一)学校实行分块投入、累加计算的办法核定年度校内津贴投入总量G。总量G包括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G1,科研工作量津贴总额G2,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总额G3,专职科研岗津贴总额G4,见习人员津贴总额G5,离退休人员津贴总额G6,以及综合管理津贴总额G7,非教学科研人员科研津贴G8等八项。其中,非教学科研岗是指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和工勤服务岗;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和资产设备利用率等四个方面。
(二)教学工作量津贴投入总额G1的核算。根据2008年度学校投入的教师岗位津贴中教学津贴总量、超课时费总量和其他人员课时费总量,核算2008年度教师岗人均教学津贴。2009年起三年内,按照适当增加人均教学津贴的办法核定G1,。2012年起,学校按照稳定人均教学津贴的办法,核定对G1的投入,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继续按适当的比例自行追加投入,不断提高本单位教职工收入水平。
(三)科研工作量津贴投入总额G2的核算。参照2008年度学校投入的科研浮动津贴和教师岗位津贴中的科研津贴之和,2009年度按照公式G2=0.20G1核定。据此,以及由附件2中的计分办法核算出的学校科研工作总量,确定2009年度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元/分)。此后,根据学校当年科研绩效,原则上按照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与教学科研岗人均教学津贴同比增加的办法,核算G2中的贡献津贴。
(四)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3的核算。按照2008年度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和工勤服务岗津贴总额,以及表1—表3中的标准分值,核算2008年度单位津贴当量值D(元/分)。2009年起三年内,按照单位津贴当量值D与教学科研岗人均津贴同比增加的办法,核算学校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3。2012年起,参照教学科研岗人员人均津贴增长情况,学校调整对G3的投入。
(五)专职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4的核算。根据学校当年度专职科研岗人员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总量,以及当年度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核算学校专职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4。
(六)见习人员津贴投入总额G5和离退休人员津贴投入总额G6的核算。G5和G6的投入均根据当年单位津贴当量值D和相应岗位人员总分值核定。
(七)综合管理津贴投入总额G7的核算。2009年,G7的投入原则上按照公式G7=0.05×(G1+G2)核定。此后,G7的投入视情况予以调整。
(八)非教学科研岗科研津贴G8的核算,依当年度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核算学校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8。
六、切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津贴G1和科研工作量津贴G2的切块。教学工作量津贴G1和科研工作量津贴G2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切分到各二级单位。
(二)非教学科研岗津贴G3的切块。根据表1—表3的标准分值,核算各单位参与校内津贴分配的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总分值,根据该分值和当年度单位津贴当量值D,结合附件5的考核结果,确定各单位非教学科研岗津贴的切块总额。
(三)专职科研岗津贴G4的切块。按照附件2第九条的规定切分到专职科研岗人员所在单位。
(四)见习期人员津贴G5和离退休人员津贴G6的切块。见习期人员津贴按照表4的津贴分值和当年单位津贴当量值D切分到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按照表5的津贴分值和当年单位津贴当量值D切分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五)综合管理津贴G7的切块。根据构成综合管理的四个成份,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中的规定,依各自权重切分到各教学单位。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控效果,可对其中的权重适时调整。
七、发放办法
(一)学校按规定切块到二级单位的校内津贴,是该单位各类岗位人员校内津贴的总和。无论何种岗位,所有津贴的切块,是对单位的切块(包括科研岗),而非对照个人发放。各单位须按照学校校内津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在岗人员绩效和贡献,制定津贴具体发放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二)各二级单位校内津贴发放办法,经过本单位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各教学单位上半年的校内津贴,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及核算的单位标准课时费预发;非教学单位的校内津贴,上半年按照标准分值的40%预发。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和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全额结算。
(四)各单位须将校内津贴发放明细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表1 党政管理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级别 |
津贴标准分值 |
备 注 |
正校级 |
900 |
|
副校级 |
765 |
|
正处级 |
475 |
|
副处级 |
335 |
|
正科级 |
225 |
|
副科级 |
170 |
|
科员级 |
125 |
|
表2 教学辅助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级别 |
津贴标准分值 |
备 注 |
正高级 |
405 |
|
副高级 |
305 |
|
中 级 |
170 |
|
初 级 |
140 |
|
员 级 |
115 |
|
表3 工勤服务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级别 |
津贴标准分值 |
备 注 |
高级技师 |
265 |
|
技 师 |
170 |
|
高级工 |
140 |
|
中级工 |
115 |
|
初级工 |
100 |
|
学徒工 |
70 |
|
表4 见习期(未定级、未定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 |
津贴标准分值 |
备注 |
博士 |
305 |
|
硕士 |
170 |
|
本科 |
125 |
|
专科及以下 |
115 |
|
表5 离退休人员效益补贴标准
级别 |
津贴标准分值 |
备注 |
离休 |
60 |
在职人员退休的自退休次月起按本表标准发放 |
退休 |
45 |
八、津贴管理
(一)下列人员,学校不再对原聘任单位核发其校内津贴,预发津贴予以扣除:
1.擅自离职、被除名、解职人员;
2.违反职业道德或在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人员;
3.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
4.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累计超过30日者;
5.在各种对外活动中影响和侵犯学校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者;
6.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如下情况,学校按照下述起始时间停发其校内津贴,停发之前的校内津贴,原聘任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1.待聘人员和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离岗次月起;
2.调离学校人员从离岗次月起;
3.停发工资人员从停发当月起;
4.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因公出国、出境者,从第七个月起,因私出国、出境者,从次月起。
(三)在教学、科研、学生、设备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学校全额扣发单位当年度综合管理津贴。
(四)下列人员,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1.拒绝接受工作安排人员;
2.在校外有实质性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人员;
3.连续旷工15日以下或累计不超过30日的人员;
4.公派进修人员;
5.一般病事假人员;
6.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
7.教学科研岗的出国出境人员。
8.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者。
(五)如下情况,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1.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所在岗位是非教学科研岗的,按照在岗职工对待;所在岗位是教学科研岗的,学校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相应职级对照关系为助教对应副科级、讲师对应科级、副教授对应副处级、教授对应正处级。
2.经省市以上指定医院诊断患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对于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病假三个月以内的保留校内津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减半核发,一年以上的停发校内津贴。对于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按照上述办法,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
3.经学校确认的因公负伤人员,所在岗位是非教学科研岗的,住院期间其校内津贴全额发放,休养期一年内,按其校内津贴的80%发放,休养期第二年,按其校内津贴的50%发放,休养期第三年停发;所在岗位是教学科研岗的,学校按照上述办法,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
(六)各单位每年度要及时将上述有关问题和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隐瞒不报者,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的校内津贴。
九、有关问题
(一)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可在允许聘任的岗位范围内,选择一个工作岗位,无特殊原因,当年度一般不得调换岗位。高级职称和博士学历人员受聘非教学科研岗位的,按就高原则核算校内津贴。
(二)校内津贴全年以10个月进行核算(除去2月和8月)。
(三)公共基础课的认定以本科学生培养计划为准。
(四)对教学工作量,学校作下述指导性规定,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自行设置教学工作量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1.教学科研岗公共基础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每年不低于270学时,专业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0学时。
2.以教学单位为核算单位,教学科研岗的公共基础课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最高限额确定为460,专业课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最高限额确定为350,超过部分,2010年按照0.8折算,2011年起按照0.5折算。超限额工作量核算办法规定为:
其中的课时总量不包含各种补贴工作量、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
(五)“双肩挑”人员,选择教学科研岗的,按照校级、正处级、副处级、实职科级人员,分别补贴200、160、120、80(专职科研岗的只对正、副处级分别按32、24补贴)学时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按教学科研岗要求考核、发放津贴。选择非教学科研岗的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同意后,可适当承担教学任务,硕士生导师教学工作量在150以内全额计量计酬,超过部分减半计算,非硕士生导师和自筹津贴人员教学工作量120以内计量计酬,超过部分计入教学档案,不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不计酬金。选择非教学科研岗(实验人员除外)的双肩挑人员,其计酬教学工作量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并按照下述办法核算其实际岗位津贴分值,其中负数按0对待:。
(六)为稳定实验教师队伍,强化实践教学,申报教学辅助岗的实验人员必须保证坐班,履行实验准备、实验指导、仪器维护维修等岗位职责。符合教师上岗条件的,可以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但每个实验岗计酬教学工作量每年不超过150学时。
(七)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人员,按照正处级岗位标准发放校内津贴。
(八)校外调入人员,从其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当月并到岗工作开始按人事制度有关规定计算校内津贴。工资关系转入当月未到岗位工作的,自到岗工作当月开始计算;校内调配及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人员,分段计算校内津贴。
(九)教学单位申报专职科研岗的,科研工作量定额确定为45分,计分办法按照附件2核算。2009年度申报专职科研岗的,其2008年度的科研工作量须超过30分。此后,当年度未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专职科研岗。
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申报专职科研岗的,按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每人每年平均须完成科研工作量最低要求确定为70、55、35、15分(个别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申报教学辅助岗的,每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须超过相应级别规定分值的50%,按相应级别发校内津贴,学校不再计发其科研工作量津贴。连续3年未完成最低科研工作量要求的,另择岗位。科研单位上年度全年科研津贴不足上半年预发额的,次年度的上半年科研津贴按该单位上年度全年津贴的40%预发。
(十)非教学科研岗的校内津贴实行“双梯制”:新方案实施后,自2003年计算,若在同一职务(级)任期满6年,且连续6年考核合格,但职务(级)未有晋升或变动的,第6年起按2%浮动其岗位津贴分值,3年为一个浮动周期,浮动分值最多至上一级标准分值。党政管理岗的正校级、教学辅助岗的正高级、工勤服务岗的高级技师级,浮动分值不超过与相应岗位下一级的级差分值。学校每年核定一次应浮动分值的人员。
(十一)年薪制人员及省、校级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和待遇,按所签协议执行,年薪制人员及省、校级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和待遇,按所签协议执行,但省、校级特聘教授当年按教学岗人员核算津贴总量超过省、校级特聘教授岗协议津贴标准的,按教师岗津贴核算,并计发校级特聘教授结构津贴,(当年不再享受省、校级特聘教授岗津贴),但仍按所签协议的正常考核执行。在教务处限定允许上课之前,对新进教师应安排适当的助课、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学校按见习期岗(博士6个月、硕士1年)对应级别拨付津贴。教学科研岗见习期满的博士,教学单位在津贴分配时应按副教授对待;所有补贴教学工作量的人员,是对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二)人文艺术中心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文艺演出的辅导训练,学校给予每年1.0万元的训练补助,体育部对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的辅导训练,学校每年给予0.6万元的训练补助,外语调频台每年给予0.6万元的校内津贴补助。
十、本方案自2011年元月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的分配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学工作量津贴切块办法
2. 科研工作量津贴切块办法
3. 学生管理工作津贴切块办法
4. 设备利用工作津贴切块办法
5. 非教学科研单位及非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
教学津贴计分切块办法
第一条 教学津贴G1划分为课时津贴G10和结构津贴G11两部分。教学津贴的投入,要保证单位课时津贴不低于上一年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和相关问题。
1.各教学单位须完成学校下达的全部教学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学校予以适当扣减。
2.具备教学资格的教师方可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外聘教师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后方可上岗,并须经教务处备案。
3.教师系列的高级职称人员每年为本科生授课不低于32理论课时。
4.非教学科研岗及自筹津贴单位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聘用单位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及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5.岗前培训的见习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仅计入个人教学档案,不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不计酬金。
6.“形势政策”课程教学工作量计入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教学工作总量。
7.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补贴50学时计酬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学秘书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补贴80学时计酬教学工作量。补贴工作量计入单位计酬教学工作总量。
第三条 教学津贴的切块办法。
1.课时津贴G10的切块。根据第j教学单位当年度完成的计酬教学工作总量和补贴工作量Sj,按照公式切分其课时津贴。
2.结构津贴G11的切块。按照高级职称人员和博士人员核算各单位结构当量值。5、省级特聘教授为4、博士生导师为3、校级特聘教授为2、教授为1.5、副教授为1、讲师为0.2的规定核算;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加计1.2个当量值(单证人员减半计算)。依此核算第j教学单位的结构当量值Hj,按照公式切分结构津贴。结构津贴当量值只按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核算,专职科研岗人员参照核算。
3.申报教学科研岗的高级职称人员当年度没有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的,职称结构当量值不予核算。教学科研岗和专职科研岗人员未完成学校规定科研任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津贴切分要素及计算办法。
1.切分要素:当年度本科生获得创新学分比率A1、当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优良率A2 、当年度学生考试作弊率A3 、当年度本科学生毕业率A4;
2.第j单位教学管理得分(负值计为0);
3.切分公式:;
4.当年度单位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批评的,按每个被通报人核减30%教学管理津贴,发生教学差错的,按每个差错核减5%教学管理津贴;单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核减50%教学管理津贴。
第五条 教学管理津贴不得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津贴分配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科研工作量津贴切块办法
第一条 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G2分为基本津贴G20和贡献津贴G21两部分,贡献津贴G21 =k×全校科研总分值,其中k为单位科研分值津贴(元/分),基本津贴G20按人均标准不降低原则确定。
第二条 科研量化指标设定为“分”;科研工作量的考评指标包括:①科研经费;②论文论著;③科技奖励。
第三条 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津贴核算到专业所在学院,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津贴核算到本人所在单位。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核算;计量的科研成果须署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未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不计分。
第四条 科研考评指标划分为五个等级(见表2-1)。各教学单位每年年初自愿申报相应级别,其中水利学院、机械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电力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限申报III级及以上;建筑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限申报IV级及以上;其他学院不限申报等级。各单位最低额定科研工作量根据表2-1中规定的人均分值和相应人数核定。
表2-1 各指标的基本要求及权重
|
I(人均) |
II(人均) |
III(人均) |
IV(人均) |
V(人均) |
①科研经费 |
2.5分 |
1.6分 |
0.8分 |
0.2分 |
0.05分 |
②论文论著 |
2.4分 |
1.6分 |
0.8分 |
0.4分 |
③科技成果 |
1.6分 |
0.8分 |
0.4分 |
0.2分 |
第五条 科研经费计分办法
1.科研经费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核算,单位之间需要分割科研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核算科研工作量之前提出分割方案,报科技处备案。
2.各类专项建设经费、划拨到协作单位的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不计。
3.科研项目合同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并提供当年度到款学校财务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4.除专职科研岗外的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经费限于纵向项目经费。
5.科研经费计分细则按照表2-2的规定计算。
6.文科类科研经费按实际经费乘1.5计算
表2-2 科研经费计分办法
序号 |
项目经费类别 |
分/万元 |
1 |
国家级纵向项目经费(国家重点、重大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加计300分/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计20分/项。我校为参与单位承担的国家级纵向重大项目,分割到我校的经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加计100分/项;分割到我校的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元的加计20分/项) |
3.2 |
2 |
省部级纵向项目经费(省部重大项目加计10分/项) |
2.0 |
3 |
厅级纵向项目经费 |
1.4 |
4 |
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
1.0 |
5 |
结题的省级无科研经费纵向项目每项0.5分(项目经费计分低于0.5分的,按0.5分计) |
|
6 |
计划外横向项目经费 |
0.2 |
第六条 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办法
1.论文要求以我校为第1或第2完成单位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省级报纸理论副刊、被检索收录的论文集或增刊上的论文,其他不计。
2.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收录论文须提供法定检索机构证明原件。
3.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的论文计入第1作者所在单位,津贴分配由第1作者与其它作者协商解决;第1作者论文学校为第2完成单位的,减半计入到作者所在单位。我校职工为第二作者并以我校单位署名的期刊收录学术论文,按相应计分标准的1/4计入作者所在单位。我校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完成的核心论文减半计入学科专业所属单位。
4.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计到作者(或第一编著者)所在单位。合作编著的,相应分值减半后,再乘以编写字数/总字数,计入我校排名最高的作者单位。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不计分。
5.论文应提供刊物封面、论文首页复印件,并按序装订成册,论著须提交著作原件。
6.高级职称人员的CN论文不计分;发表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的论文计分。
7.知识产权的成果包括各类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个人作品等。学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署名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计分,没有单位署名的,必须提供其成果与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并将其成果在科技处备案后,按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分。
8.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按照表2-3的规定计算。
表2-3 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办法
序号 |
论文(按篇计分)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级别(按部计分) |
分/篇部 |
1 |
Nature、Science论文 |
800 |
2 |
作品被国家级相关部门收录或收藏 |
150 |
3 |
获得的发明专利 作品被省级相关部门收录或收藏 |
75 |
4 |
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 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教育部规划教材 |
50 |
5 |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EI收录的期刊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35 |
6 |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省级规划教材 |
20 |
7 |
SCI、SSCI收录的会议论文 非规划类教材(习题集、指导书除外)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0 |
8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新华文摘》论点摘编论文、A&HCI收录论文、CSSCI来源期刊检索论文 |
5 |
9 |
EI收录的会议论文 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作品参加国家级展演 |
3 |
10 |
核心期刊的论文、CPCI-S(原ISTP)和ISSHP收录论文 发表在境外期刊和国家级报纸理论副刊的论文 |
1 |
11 |
发表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的论文 |
0.3 |
12 |
一般CN论文、省级报纸理论副刊的论文、作品参加省级展演 |
0.2 |
第七条 科技奖励计分办法
1.科技奖励是由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由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主办组织评审的获奖成果。科技奖励要求证书或上级文件中标记完成单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核算,津贴分配由第一完成人与其他主要完成人协商解决;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我校最高排名人所在单位核算,计分公式为。科技奖励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表2-4中未列入的成果不计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鉴定项目计分限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3.过去年度获奖成果在当年度获更高级别奖励,按本年度相应值扣减之前已核算值的余值计。
4.除专职科研岗外的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科技奖励计分限于表2-4中8档及以上。
5.科技奖励的计分按照表2-4的规定计算。
6.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分按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核算。
表2-4 科技奖励计分办法
序号 |
分类 |
分值 |
1 |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1等奖 |
1000 |
2 |
中国发展研究奖和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2等奖 |
800 |
3 |
中国发展研究1等奖和国家教学成果1等奖 |
600 |
4 |
中国发展研究2等奖和国家教学成果2等奖 |
550 |
5 |
中国发展研究奖3等奖 省科技进步1等奖 省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教学名师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除外) |
500 |
6 |
省级科技进步2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发展研究和教学成果奖1等奖 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特等奖 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 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教学名师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除外) |
300 |
7 |
省级科技进步3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发展研究和教学成果奖2等奖 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1等奖、国家级作品展演获1等奖 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 |
150 |
8 |
省自然科学学术奖特等奖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发展研究奖3等奖 厅级科研成果奖1等奖 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2等奖、国家级作品展演获2等奖 国家优秀教材三等奖、省优秀教材一等奖 |
50 |
9 |
省自然科学学术奖1等奖、省级展演作品获1等奖、厅级科研成果奖2等奖 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3等奖、国家级作品展演获3等奖 省优秀教材二等奖 项目通过省科技厅成果鉴定(会议鉴定) |
10 |
10 |
省自然科学学术奖2等奖、省级展演作品获2等奖、厅级优秀论文1等奖 项目通过省科技厅成果鉴定(函审鉴定) 教研项目通过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成果省级鉴定 |
2 |
11 |
省自然科学学术奖3等奖、省级展演作品获3等奖 |
1 |
注:作品参加国家级五年一届的大型展览获得奖励,在表2-4中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一个等级。
第八条 科研工作量津贴切块
1.基本津贴G20的切块。以G20除以全校当年度参与基本津贴分配的总人数确定年人均基本津贴J,按各教学单位完成的指标个数(按申报的等级核算)分配:。
2.贡献津贴G21的切块。按表2-2、2-3和2-4计算第j教学单位的科研经费、论文论著和科技成果3项指标的得分,分别记为Fj,Lj,Cj;计算第j单位科研工作量Yj=aFj+Lj+cCj,这里a,c为单位所申报等级的权重,其中I、II、III、IV、V级的权重分别为1.30、1.20、1.10、1.05、1.0。科研经费指标或科技成果指标未达到申报等级要求的,按实际达到等级的权重计算,未达到V级的,a和c记为0.8。由此第j教学单位科研工作量贡献津贴为。
第九条 按照表2-2、2-3和2-4计分办法,计算各单位包括专职科研岗在内的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当年度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总量A,以A×K核算其科研津贴切块总额。
第十条 以省、校级特聘教授为最高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科研分值按公式计算,并按照我校其他参与人员的最高署名,计入其所在单位的科研工作总量。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外聘人员等,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高层次科研成果,不作为学校核发校内津贴的工作量计算,其奖励问题,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评期间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及时提交材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成果列入下一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津贴切分要素及计算办法
1.切分要素:省级科技成果贡献率B1(省级科技成果按表2-4中的1—5档核算)、年度科研经费增长率B2 (增长率超过30%计0.1分;正增长计0.06;不增长或负增长计零)、科研经费贡献率B3();
2.第j单位科研管理得分Qj=B1+B2+B3;
3.切分公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学生管理工作津贴切块办法
第一条 参与切分要素及比例包括学生人数(50%)、学生目标管理(30%)、学生就业工作(10%)、共青团工作(10%)等。
第二条 切分办法
1.学生人数按公式切分。
2.按照学校《学生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对12个二级学院考评排序,按照公式切分,这里第1到第12名x分别取1.6,1.5,1.4,1.3,1.2,1.1,0.9,0.8,0.7,0.6,0.5,0.4.
3.按照学校《学生就业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对12个学院考评排序,按本条第2款中公式切分。
4.按照学校《分团委量化考核办法》对12个学院考评排序,以第2款中公式切分。
5.此后,当学院数量增加时,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12”和x的数值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其它
1.考核组织实施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和校团委负责,学生工作处汇总,最终确定各单位量化分配方案报人事处。
2.按本办法第2、3、4款考核并列的,并列单位均分相应津贴。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生管理津贴切分资格:
(1)学生当年度违纪率超过3%的;
(2)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4.我校与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联合招收的学生、软件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招收的学生,单独考核,不计入所在学院排名。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4
设备利用工作津贴切块办法
第一条 资产设备占有利用率的适用范围限于学校投入购置的教学、科研设备。
第二条 切块要素及分配公式
1.利用率:教学设备按照学校投入单位教学资产设备总值和承担实验教学课时总数核算利用率,根据大小进行排序,这里第1到第12名xj1分别取1.6,1.5,1.4,1.3,1.2,1.1,0.9,0.8,0.7,0.6,0.5,0.4。工作量含课程实验、开放实验、课程设计、校内实习等。
2.上缴学校服务性收入:教学设备对外服务上缴学校收入贡献率Nj=(计划财务处出示证明),根据Nj大小进行排序,这里第1到第12名xj2分别取1.6,1.5,1.4,1.3,1.2,1.1,0.9,0.8,0.7,0.6,0.5,0.4。
3.计算第j教学单位资产设备占有利用率Xj=0.55 xj1 +0.45 xj2的大小排序,依此按公式切分,这里第1到第12名x分别取1.6,1.5,1.4,1.3,1.2,1.1,0.9,0.8,0.7,0.6,0.5,0.4,并列排序的单位均分相应津贴。
4.此后,当学院数量增加时,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12”和x的数值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考虑到基础设施利用率不便量化计分,每年分别给予体育部、思想政治教育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等三个单位0.25万元、0.25万元和0.10万元的设备管理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5
非教学科研单位及非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非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原则
“非教学科研单位”指党、政、群团组织、直属教辅单位和学校其他直属机构。考核本着重在发展,鼓励竞争,绩效量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内容、等级和方式
1.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服务态度与质量、协作沟通意识、工作创新和廉政建设等内容。
2.单位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3.考核方式包括:校领导考评(30%)、处级干部测评(30%)、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测评(30%)和单位自评(10%)。
4.获得集体荣誉:国家级加10分,省部级加5分,厅(校)级加3分。
5.测评95分以上者为A档,介于70-94分者为B档,70分以下者为C档。
6.考评于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三条 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非教学科研处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人事处和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核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结果与校内津贴
1.考核为A档的单位,单位年终津贴分配总额在校定标准分值的基础上增加3%,考核为B档的单位全额享受校内津贴,考核为C档的单位,单位年终津贴分配总额在校定标准分值的基础上核减3%。
2.连续两年考核为C档的单位,单位年终津贴分配总额在校定标准分值的基础上核减10%,并视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部分 非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原则
考核对象指党、政、群团组织、直属教辅单位和学校其他直属机构内的所有党政教辅岗科级及以下人员(处级干部组织部另行考核)。考核本着“品德为先,崇尚敬业,以人为本,旨在服务,鼓励创新,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二条 考核要素、方式和等级
1.考核主要要素:在岗考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协作沟通意识、工作创新、廉政建设和团队精神、参与公益情况等内容。
2.考核方式:按百分制计。处级干部考评(30%)、科级干部测评(30%)、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测评(30%)和单位自评(10%)。
扣分:对在思想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达不到要求,以及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生问题者,由单位视情况轻重扣除相应津贴。
加分:获得(政府)荣誉及奖励: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厅(校)级加1分。
3.考评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测评90分以上者为A档,介于70-89分者为B档,70分以下者为C档。
第三条 考核组织
各处级单位成立党政教辅岗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所在单位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 考核结果与校内津贴
1.考核为A档的,年终津贴分配总额在校定标准分值的基础上增加1%,考核为B档的全额享受校内津贴,考核为C档的,年终津贴分配总额在校定标准分值的基础上核减1%。
2.连续两年考核为C档的,年终津贴分配总额在校定标准分值的基础上核减3%,并视不同情况,对该岗人员进行或诫勉谈话,或调岗,或辞聘。
第五条 教学单位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的考核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两部分考核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