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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an.
2018-0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览表

等级   奖励比例(%)   学业奖学金(元/ 生.年)  

一等   30              8 000  

二等   35              6 000  

三等   35              5 00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总体控制,每学年由学校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审一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是: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生源学校、入学成绩及导师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等,其中对免试推荐方式入学的研究生,以其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综合积分、外语水平等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导师评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及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及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