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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an.
2018-0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 学术规范》的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

学术规范》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2014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纪律,促进研究生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规章,以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已经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引用他人的成果、数据、观点的,应当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应当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应当主动向导师汇报或者交导师审阅。参考文献应当符合有关引文规则。

(三)研究生署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或者导师姓名(不论作者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应当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的,应当征得署名者同意。在标注各类基金项目资助时,应当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

(四)研究生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习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各义发表。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当上交所在实验室(教研室)或者导师。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四)将参与的课题组已有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

(五)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七)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八)故意藏匿、隐瞒在校学习期间利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九)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十)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二)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参与的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四)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校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自处分公布后的12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已获优秀奖学金者,予以收缴;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学校撤销所有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情节严重并已获得学位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处发现或者受理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当组织进行相应调查。调查小组由学校研究生处牵头,校纪委、相应学科导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调查小组成员应当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关系。调查小组应当在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应当提供给被调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并将答复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销学位的处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者本人。

第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后,被处理者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由学校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处理决定生效。

第十四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校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被撤销学位的申诉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学校研究生处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应当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应当记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学位决议,学校研究生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相关数据库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前,所有涉及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