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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an.
2018-0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 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

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14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建立学生正常申诉渠道,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证学校行政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或者决定进行复查的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校纪委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人各1名,熟悉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其中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四)对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告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应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除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者指派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3人以上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3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者不在本规定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对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者其他恰当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