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
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3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校风校纪建设,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由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团委分别按照党章和共青团章程作出组织处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以及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制作或者传播含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后果严重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下列处罚的,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者罚款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做伪证者、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比照前述本条(一)至(六)项加重一级处分;
(八)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作伪证,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参与打架者,比照本条所符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十)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本条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致人伤害者,应当按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拒不承担民事责任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的,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有以上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构成治安案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案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以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公物或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随意挪动或损坏消防、报警器材,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及明火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实物等方式赌博,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校园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属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在评优、评先及申请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综合测评、转学(转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威吓他人或者以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餐厅、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酒瓶、酒后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调戏、污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购买赃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私刻、伪造公章或者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图片或者视频,在公共场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与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的违纪行为者,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黄色等内容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屡犯不改或已经受过纪律处分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出问题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类奖学金,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1年者,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就业,同时转为校外察看。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下列各项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收集有效证据,并在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学生工作处审核;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附违纪学生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以上的处分,学生工作处应当提请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三)因考试(考查)学生作弊的违纪事件,由学校教务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四)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五)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以正式文件下达,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应当包括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察看情况报告及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外察看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出具考察意见,经学校审查,确有进步表现的,解除察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按照下列程序取证和处理:
(一)学校有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并将所有相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
(二)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组织调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学院予以配合。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保卫处会同有关学院和学校学生工作处按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处理。
(三)其它方面违纪问题,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学院按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或者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相关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其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特殊情况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材料及相关查证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本规定所述中未列出的违纪行为,应当比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