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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Oct.
2018-1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二条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外出兼职。

第三条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任务,参加本单位的正常学习和教研活动,并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教师授课不得缺席、迟到、提前下课和私自请人代课。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考勤情况报至学校人事处,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在考勤表中标明缺勤人员名单和病事假起止时间,当月人员变动情况和时间,在外学习人员名单及学习起始时间,全勤职工总数,填报人及审批人等信息。

第七条 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工资发放、奖惩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违反考勤制度并被查证核实的,年终不能考核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 请假办法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交校医院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病假累计超过2周以上者,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病愈后应当及时返回单位工作并销假。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请事假,应当严格按照请假流程经批准安排好工作以后方可离岗,期满返回应当及时销假。

(一) 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领导审核并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2周以下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事假2周以上的,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 科级干部请事假1周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给人事处备案;请事假1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 处级干部请事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备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以申请婚假,假期为3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增加奖励假期18天。婚假只能集中、一次性使用。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休假的,可与所在单位协商。

请婚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假前15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

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计划内),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给予一个月的陪护假。

请产假或者陪护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的,可给予探亲请假。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规定补足。

职工配偶或未婚职工父母被公派出国2年以上的,没2年给1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首次探亲应当在被探望亲属出国1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2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请探亲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按照规定给予丧假3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请丧假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中间包含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