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培养、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着力构建学生课内实验模块、集中实践模块、社会实践模块、科技创新实践模块的工程实践教学体系,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环节。军事训练、社会实践(调查)和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实践教学应按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实际编制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规范,并按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规范组织教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实践教学大纲。确需变更调整的,由所属教研(实验)室提出、所属学院院长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调整变更。
实践教学大纲由教学单位组织制订,并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规范由教研(实验)室组织制订,教研(实验)室主任审核、院教学委员会审定,所属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模式由所属学院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创新实践教学考核模式。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记载实行五级记分制,成绩评定包含实践过程或效果(比例一般不超过20%)、实践能力、实践报告等部分组成。实践过程或效果可通过学生出勤、实践的实际操作等形式实现。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为依托参加校外科技竞赛并获得奖励,可以记载相应实践教学环节成绩。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的原始材料由所属教研(实验)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学生标准学制毕业,优秀实践成果须长期保存。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验证性实验占实验总学时的比例不超过50%。
学校鼓励教师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生应当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记载成绩和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无故缺考、考核违纪作弊,学校不安排补考,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重新参加实践环节的教学和考核。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确需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当在规定学制内办理相关手续后补做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学生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
(一)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实践教学基本任务的;
(二)实践教学活动中请假超过计划学时1/3,或缺课超过计划学时1/5的;
(三)实践教学报告有明显的常识性或原则性错误的;
(四)实践教学活动中抄袭或伪造实践数据的;
(五)实践教学答辩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基本问题的。
第二章 课程实验
第八条 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增强学生创新意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九条 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应当根据该课程教学计划要求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学时和实验要求制订。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一)实验教学在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实验教学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与特点;
(四)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五)实验教学考核模式与成绩评定细则。
第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做到:
(一)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开出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学时,不得降低实验要求。确需变动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做好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编制实验授课计划,做好实验记录和实验总结。实验授课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三)按照学校《教材管理办法》选用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学校鼓励教师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四)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综合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等表现评定实验成绩。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其成绩单独记入学生成绩系统,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根据实验学时所占整个课程学时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严格遵守实验教学纪律,严格实验设备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安排,切实保证安全。
学生因故请假未做实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做,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做实验的,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考核。
学生因违章操作或者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将实验器材或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设计
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教学要求是: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与方法、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获取和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三条 课程设计的组织管理由承担课程的教学单位负责。主管教学院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课程设计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课程设计实施细则;承担课程设计任务的教研(实验)室要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课程设计方案;教研(实验)室主任负责对课程设计题目和指导书进行审定;承担课程设计教学任务的教师负责课程设计的组织实施、考核、成绩评定与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要有利于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综合运用,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做到:
(一)按照大纲的要求,制定课程设计进度计划(报教务科备案),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因材施教,注重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组织学生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意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三)培养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保证每天不少于2个小时的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填写课程设计记录手册;
(五)严格要求学生,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评定成绩,做好总结;
(六)按规定向教研室提交文档资料(课程设计指导书、进度计划、课程设计记录本、总结报告、学生课程设计原件等)。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做到:
(一)明确课程设计目的,认真领会课程设计题目,读懂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理解设计规范和规程,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设计纪律,严禁抄袭、严禁伪造实验数据,严格接受教师的指导,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和严肃的学风,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课程设计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实 习
第十七条 实习是学生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的实践环节,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进对本专业的实践认知和工程了解,增强学生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第十八条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考虑到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实行“就近就地、节约开支、保证质量”的原则,充分发挥实习实践实训基地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所属专业的实习内容及要求统一安排,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实习大纲,制订实习计划及实习指导书。
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性质、实习地点、日程安排、各阶段的实习内容及要求、考核办法、实习纪律、经费预算等。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和经费预算经教研室主任初审、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选派具有指导实习经验的教师任领队,负责整个实习阶段的全面工作,同时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和实习各项管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指派管理人员参加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实习期间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后勤、安全保卫、实习指导、参观考察和其他需解决的问题,确保与实习单位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做好学生实习的动员教育工作,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习计划,严格实习纪律。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当做到:
(一)按照实习要求,组织学生学习现场实际知识和操作技能,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指导学生阅读有关规程规范、图纸资料及做好实习笔记、撰写实习报告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确保实习任务圆满完成;
(三)实习结束后,结清账目,办好图纸、资料、证件及其它物资的交还手续,做好总结,向学院全面汇报实习工作,并在1周内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撰写实习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做到:
(一)明确实习目的和意义,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虚心向现场技术人员请教,努力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实习笔记,按各阶段实习内容做好实习小结,实习结束时按要求写出实习总结报告;
(三)遵守实习纪律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密规定,服从指导教师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尊重教师,尊重工程技术人员,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实习未结束,未经批准不得提前离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离队的,应当持相关证明,经实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学院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违反实习纪律不听从劝告者,立即中止其实习,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因各类原因需要重修补修实习所需的往返旅费、住宿费等,均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实习结束时,学生应根据实习指导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自己撰写的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二)由指导教师会同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能反映学生对现场实际知识的掌握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不安排与实习内容和要求无关的参观活动。确需安排时,须在实习前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预先列入实习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经费为各专业教学指导计划中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专项经费。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超支不补”的原则。
(一)实习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不得挪作他用。凡发现挪用实习经费的,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习经费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票据,并由经办人、参加实习的学生班长签字、学院院长审批、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三)指导教师和学生实习出行工具和住宿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的,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
(四)各学院成立实习经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习经费的管理;教研(实验)室主任和指导教师负责实习经费预算安排、制定实习计划、提交实习总结;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审核各专业的实习经费预算安排、实习计划、实习总结,院长负责实习经费的审批;教务处负责审核实习经费预算方案、经费使用效果。没有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方案、未提供实习总结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五)教学实习经费划拨由教务处、财务处根据实习性质、实习计划,将实习经费核算划拨到各学院,其中金工实习经费划拨到机械学院,测量实习经费划拨到资源与环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印制费和答辩劳务费按参与学生总数划拨到学生所在单位。
(六)实习经费使用。
1.校外实习期间的差旅费,包括师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分散实习学生的交通费按学生人数以直补的形式办理报销手续(须提供每位学生领款签字原始凭证),补贴标准按每生每周10元核算;
2.校外实习单位的管理费:实习单位收取费用按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的标准支付,凭实习单位开具的税务票据,办理报帐手续;
3.校外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课时费: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为学生授课的,应当事先在《实习任务安排表》中说明。外聘人员讲课课时每学分不超过5学时。授课酬金: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3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元,凭授课者签字的领款单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经学院院长审批、教务处审核后,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4.学校实习工厂临时聘用的技术工人的工资由机械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施“校、院、教研(实验)室”三级监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内容包括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实践教学过程与实施,实践教学报告与总结,学生实践质量与效果等。
(一)学校负责检查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和学生实践教学质量与效果。
(二)学院负责审定实践教学计划与大纲,监督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与执行,实践教学计划落实与过程监督检查等。
(三)教研(实验)室负责组织落实实践教学各项工作,包括指导教师选派、制订或修订实践教学计划与大纲、整理和归档实践教学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项检查、随机检查、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包括学校检查(比例为25%)、学院自评(比例为25%)、学生评价(比例为50%)。综合评价结果由教务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