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我校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我校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管理、调拨、报废、借用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院(部、处、所)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各实验室(中心)为三级管理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监管权、调配权。二、三级管理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用权。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损、报废等的全过程中,按照学校规定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确定1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并设设备管理员1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原始单据及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并熟悉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存放地点以及仪器设备完好状况。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员先到,交班人员后走”的原则,办理交接手续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交接时由各单位负责人监督执行。各实验室作为三级单位选择政治思想好、具有专业知识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其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见《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五条 要实行科学管理,对仪器设备计划购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把好购置关。既要反对盲目的小而全,造成资源浪费;又要有前瞻性,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所购仪器设备性能的先进性和配置的合理性。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要保持完好,同时要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同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投资效益。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率。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凡是学校下拨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其它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与仪器设备配套的软件、设施等均属学校资产,必须进入学校资产账目。
第八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含计算机软件)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申报及采购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及技术改造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使用国家教育部指定的管理软件系统,统一标准记账、报表,其中分类编码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进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低值易耗品帐等,同时保存该仪器设备的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的复印件。各种账目及管理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帐、物相符,每年至少核实一次。若有不符,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查明原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购置验收报告,维修保养记录,校检记录,使用记录和设备的升级、降级记录等。具体技术档案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信息收集、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人员要按每台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实验室对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逐台制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保养维修制度。具体管理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2.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改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特殊改装的,由实验室提出具体拆装方案,需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私自改装造成损失的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3.各单位应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公物私化,对购置后未投入使用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仪器设备应按技术文件规定制定保养维修制度,达到恢复性能和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重视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自修能力。
第十四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正常进行,各使用单位必须重视与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与管理,执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中,各使用单位要确保仪器设备有较高的利用率和完好率。该数据是实验室年度考核及申购新设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潜力开发、功能的充分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改制陈旧设备,提高其技术性能。同时要积极开发新的功能,进行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和改制要提出达到的技术数据,计划实施方案和效益分析比较,经院(部、处、所)领导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签署结论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才能实施。改造改制后,必须整理出图纸和技术资料一式两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以备今后维修管理使用。对改造改制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除移动性仪器设备外,仪器设备一般在原置放地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迁移到其它地方安装或使用的,需书面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九条 计算机应用软件须专人管理。软件购置后,按需要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为存档需要可复制1份,一旦失去对该软件的合法拥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处理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调离岗位、调出学校、出国、离退休,均应预先办理仪器设备的清点归还手续。清点、移交中发现问题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处理。未办归还、移交手续不准办理离校离岗手续,否则造成资产流失的,由擅自办理离校手续者负责。
第五章 仪器设备账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购置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置价或调入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按成本价或实际开支的经费入账。
3.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际支付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
4.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被拆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
5.购置、调入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软件费、专控费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6.维修费用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7.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建账与账目变动
1.学校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统一建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2.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均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仪器设备分户账由各院(部处所)设备管理员负责,并按要求核实上报数据。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更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的,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院(部、处、所)及实验室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单位要妥善保存借据,按商定借期督促归还。归还时借出单位应检验仪器精度,保证无损,附件资料齐全。如使用单位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擅自出租、出借仪器设备,一经查实,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借出仪器的租赁费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校内无偿借用的,双方协商,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仪器设备一般不向校外无偿出租、出借,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3.校外有偿出租的租用费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中型仪器设备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出租,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对长期不用或利用率低的设备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拨。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须填写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使用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调拨并做入账处理。校外无偿调拨的参照校内调拨处理;有偿调拨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有关院(部、处、所)对拟调拨的仪器设备评估作价,并与调入单位磋商定价,报主管校长批准。如有偿调拨当年购入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加3~5%的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由于各种人为损坏、自然因素或其它客观原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应作报损处理。具体办法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