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23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防盗、防丢和防损工作,凡发现人为责任事故的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经济赔偿,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人应在3天内向实验室主任或学院(部、处、所)领导送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丢失类事故还应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说明经过与原因,经有关人员证实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按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

3.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保管不当或领、发、借仪器设备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6.实验指导教师失职、指导错误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以致造成仪器损坏;

7.仪器设备提运时,野蛮装卸或少提货物且未予追回以致造成损坏或丢失;

8.购置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不对或质量差以致不能使用,但未提出更换、退货、索赔而造成损失;

9.私自出租、出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者丢失。

10.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11.其它主观因素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 以下情况造成的人为损坏可作报损处理,不需要赔偿:

1.已超过使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2.由于自然灾害,电压、水压失常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丢失、损坏;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如实上报、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免赔偿金。

第六条 赔偿额度和处理办法:

1.对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电子仪器设备原则上按1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5%;学生教学用计算机5年、外语教学专用收录机按8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机械设备按2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25%;一般仪器设备按15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

2.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下式计赔:

应赔款=[(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3.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赔偿零配件的价值(零配件无法买到,导致仪器设备无法使用的,按无法修复处理);

4.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修理费;

5.修复后质量下降者,除修理费用外,还应对质量下降的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6.丢失仪器设备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经济责任赔偿规定》执行;

7.超过使用期限的按净残值赔偿;

8.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责任不只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9.事故责任人可购同样的物品抵偿。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学院(部、处、所)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全额赔偿事故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赔偿审批权限:设备价值千元及千元以下的,由院(部处所)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设备价值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设备价值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向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款。该仪器设备报失或报损后销账、销卡等手续凭计划财务处开的收款收据或有财务处已收费标志的赔偿审批表办理。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处理后,事故责任人应在1个月内办理赔偿交款手续。超过期限,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对故意不缴赔款者,教职工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处理。

第十二条 对赔偿数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部处所)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适当减免或分期付款。原则上,学生应在毕业前赔偿完毕。特殊情况学院出具证明,约定赔偿期限,毕业后按约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