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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国家助学贷款是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教育改变贫困命运的重要保障。

国家开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支持和指导下实现了对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各类院校,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各类学生的全覆盖,已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2292亿元,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476万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条件:

1、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八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入学以来,特别是上一学年,学生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主要是指未受到学院和学校下达的书面纪律处分;对于有违反校规校纪情况但因各种原因未受到相关处理者,原则上不予考虑。

3、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和消费习惯;

4、持有居民身份证。本人无身份证或者持有临时身份证均不允许贷款;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截止目前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及以上者不予贷款,上一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未通过者(补考未通过)不予贷款;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7、优先考虑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家庭遭遇特大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申请审查

初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须提交《贷款申请表》原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再次贷款的学生只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即可。《贷款申请表》的学生名字要与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学籍档案上的名字一致,否则暂时不予考虑贷款。

3)贷款额度

①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②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6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为加大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帮扶力度,贷款金额可以按最高额执行。

③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执行。

4)工作流程

①高校应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应予以谢绝。

②审查材料。各高校应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③高校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至省级资助中心。

④省级资助中心对各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

⑤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通过后,确定辖区内当年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

5)贷款发放

省级资助中心在审查、汇总辖区内《借款合同》后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分行审批后将高校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至省级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付至学生个人账户。

(6)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承担。

(7)还款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还清原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年份的9月20日。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 12 月 20日(最后一年为 9 月 20 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高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20日,1016日—11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20日。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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