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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木与交通学院2021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1  【打印此页】 【关闭】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土木与交通学院文件

土木[2020] 8号

关于印发《土木与交通学院2021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土木与交通学院2021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土木与交通学院2021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文件精神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华水政[2016]134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21年度推免生工作安排,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新中 高胜建

副组长:张多新 雷 鸣 李晓克 汪志昊

员:韩爱红 梁 娜 王丽梅 牛锦超

程远兵 唐克东 肖新华 李克亮

宋智睿 于文凤 张宗敏 朱学超

李振霞 刘 云 刘祖军

书:牛锦超(兼)梁 娜(兼) 王丽梅(兼)

二、推免对象和推免名额

1、推免生应当是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学生。

2、按照学校规定的指标等额推荐,按照规定指标的20%比例推荐候补人选。

三、推免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

2、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具备扎实、牢固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科研创新潜质和创新精神。

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发表不当言论,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考试作弊或其他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学术诚信的,受到院级及以上处分的;

(3)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院级及以上处分的。

四、推免工作流程

1、学生自愿报名,于2020年9月21日下午17:00前提交推免申请书和相关支撑材料至辅导员处,过期不予受理申请,亦不受理任何材料的增减或修改。

2、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申请人分别按照学习成绩(以平均学分绩点为准)和综合素质加分项进行计分(总分100分,学习成绩占比85%,综合素质加分项占比15%)。

(1)学习成绩计分

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5×85。

说明:① 成绩单内有课程成绩为补考或重修标识的,在平均学习绩点分内按照每门次0.2分核减。因缓考或者补修原因产生的补考标识,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说明,经学院教学办公室核实后不予核减。② 平均学分绩点以2020年9月18日17:00教务系统的实时数据为准。

(2)综合素质加分项计分

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加分项计分总和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申请人,赋15分,从第2名开始采用加权计算确定,即该名次申请人最终得分=(该名次申请人综合素质加分项计分总和/综合素质加分项计分总和第1名的分值)×15,其余名次以此类推。综合素质加分项及计分方法见附件1。

4、总成绩:总成绩由学习成绩计分和综合素质加分项计分两项组成。

5、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学校规定的指标和申请人总成绩的名次确定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经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为期2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党政联席会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申请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的,空缺的名额由候补人员中总成绩排名最高者直接替补,依次递进。

五、推免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印材料均不予退还,原件审验后退回):

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式3份;

2、学院教学办公室出具的加盖学院印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1份;

3、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3份);

4、学籍学历信息表(学信网下载打印,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5、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3份);

6、证明材料按申请表中的顺序排列,左侧简装(请勿豪华装订)。

六、其它事项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推免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学院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或申请回避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以上有关规定由土木与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综合素质加分及计分方法

一、期刊论文

1、论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以第一作者(独立作者)或第二作者身份、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且见刊的期刊论文;

(2)论文研究内容应与本科阶段的学业相关;

(3)论文应能够在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万方)、或者工程索引(EI)、或者科学引文索引(SCI)检索到。

2、申请人提交不超过3篇的代表性论文。

3、由中文核心期刊或EI或SCI收录的论文,应同时提交实验原始数据、论文投稿证明、论文全文以及检索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参加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答辩,答辩通过者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计分。

4、一般CN论文应同时提交实验原始数据、论文投稿证明、论文发表期刊当期的封面和目录页的复印件、论文全文以及网络检索证明等材料,论文经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计分。

5、一般CN论文每篇记1分,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记5分,EI收录的论文每篇计10分,SCI收录的论文每篇计12分。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按上述分值的100%比例计分,第二作者按上述分值的70%比例计分。

二、知识产权

1、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获授权,且申请日期应在申请人本科学业阶段内;

(2)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著作权人。

2、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记3分,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每项记0.5分。

三、学科竞赛

参加各级政府机构、教育部与河南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及校属单位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与学科竞赛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活动获奖者,按获奖等级加分,同一项目多次参加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获奖只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果有特等奖,特等奖按照一等奖的120%比例计分。

1、以团队为参赛单位的,按照负责人和参与人身份计分,若未明确负责人,则以排名第一的参与人为负责人。计分标准如下:

(1)国家级奖项:一等奖负责人计11分,参与者每人计9分;二等奖负责人计10分,参与者每人计8分;三等奖负责人计9分,参与者每人计7分;

(2)省级奖项:省级一等奖负责人计8分,参与者每人计6分;二等奖负责人计7分,参与者每人计5分;三等奖负责人计6分,参与者每人计4分;

(3)校级(含院级)奖项:一等奖负责人计5分,参与者每人计3分;二等奖负责人计4分,参与者每人计2分;三等奖负责人计3分,参与者每人计1分。

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项目负责人按上述分值的150%比例计分,项目参与人按上述分值的120%比例计分。

2、以个人为参赛单位的,视为团队一般参与人。各类学科竞赛的初赛(预赛)按校级认定。由学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全国范围的决赛以国家级认定,非全国范围(包含多省联合赛区)的决赛以省级认定。各级奖项按本条款第1条规定计分。由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仅限决赛获奖证书,参照本条款第1条按照30%比例计分。

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仅限以下四个类别: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创新创业项目和校级创新实验项目。同一项目成果,获多个级别奖励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

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项目验收通过者,负责人计10分,参与者每人计7分;省级创新创业项目,项目验收通过者,负责人计8分,参与者每人计5分;校级创新创业项目和校级创新实验项目,项目验收通过者,负责人计5分,参与者每人计3分。

(五)荣誉称号荣誉奖章

1、个人荣誉称号:各级政府机构或学校颁发的荣誉称号,仅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等。同一年度同一荣誉称号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为“三好学生”的高级荣誉称号。不同年度,同一荣誉称号累计计分。荣誉称号以证书为准,国家级每项计15分,省级每项计10分,校级每项计3分,校级“三好学生标兵”计5分。

2、集体荣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20分,省级每项计15分,校级每项计7分。集体第一负责人按上述分值的50%比例计分,一般负责人按上述分值的30%比例计分,其他成员按上述分值的20%比例计分。集体第一负责人和一般负责人,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院团委出具证明。

3、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表彰的个人,以证书为准,国家级计10分,省级计5分,校级及院级计3分;集体获得表彰的,集体负责人按上述分值的40%比例计分,成员按上述分值的20%比例计分。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个人和集体同时获得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分。

六、奖学金

同一年度,奖学金按最高计分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不同年度累积计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每项计6分。

2、省部级奖学金:一等奖每项计4分,二等奖每项计3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

3、校级或院级奖学金:一等奖每项计2分,二等奖每项计1.5分,三等奖每项计1分,以学校或学院文件为准。

七、其他加分项

1、本科阶段参加服兵役的,计6分。

2、通过CET4等级考试的计5分,通过CET6等级考试的计10分。其他外语语种的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参照CET执行。

3、代表学校参加的国家级或省级文艺和体育竞赛获得奖励的(不区分团体和个人),以获奖证书为准,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3;参加学校或学院文艺演出,每次计0.5分。

4研究生阶段愿意兼职做学院辅导员的,优先考虑。

八、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的综合素质加分项,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九、其他未尽事项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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