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创全员、全程、全方位的三全育人工作新局面,充分发挥专任教师育人优势,不断拓展育人的空间、渠道和方法,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形成育人合力,推进协同育人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共同提高育人质量。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秉承人人是才、人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学院学术型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226 号),在每个班级配备1名学业导师的基础上,根据班级学生人数配备育人导师,每位育人导师指导本科生不宜超过6人。对确有困难的专业,可以按照高级职称导师指导8人,中级职称导师指导6人的原则分配学生。育人导师指导的学生由班级学业导师(首席育人导师),根据班级学生学号顺序无差别分配。
第三条 构建“辅导员+学业导师+育人导师”的本科生导师制育人模式,辅导员负责年级本科生大学生涯指导,学业导师履行班主任职责,并担任班级首席育人导师,与班级其余育人导师形成一个团结协作的导师团队,全程负责班级学生的过程培养和就业指导。
第四条 育人导师任期为标准学制时长,一般为四年,形成本科生四年一贯制三全育人新格局;育人导师可以连续指导下一年级的学生,形成“导师+老生+新生”的传帮带人才梯队,探索师生、生生双向奔赴、共生共长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五条 育人导师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负责育人导师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由教学工作办公室(教学秘书)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协助教学改革办公室组织实施;专业所在系负责育人导师选聘、过程管理、组织实施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各系设立育人导师原则上要做到“两个全覆盖”,即所有专任教师都要担任育人导师,所有本科生都要配备育人导师,根据专业班级和学生人数实际,在征求班级学业导师同意的情况下,为班级配备育人导师,并将育人导师聘任名单提交到学院教学改革办公室。
第七条 育人导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工作,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关爱、关心、关注学生,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具有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第八条 育人导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专业知识丰富,熟悉学校与学生有关的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熟悉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生学业指导能力。
第九条 育人导师应当是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也可以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担任班级育人导师;专兼职辅导员和专职学生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育人导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育人导师是负责学生生涯向导、学业指导、创新引导和就业指导的专任教师,同时担任学生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全程、全方位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专业认知和学业规划指导工作。育人导师应当做好学生专业认知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做好大学生涯与未来发展规划,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学生在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级的前提下成长成才。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个性化成长与特色发展指导工作。育人导师应当关注、关心学生的学习与成长,并结合学生的个人志趣和专业发展要求,帮助学生正确选择成才方向和特色发展途径。
第十三条 做好学业指导与帮扶工作。育人导师应当着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指导学生顺利通过修读课程考核,并对学生学习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指导与帮扶,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做好学生参加科研训练指导工作。育人导师应当根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帮助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训练计划,指导学生参与团队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并指导学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实践活动指导工作。育人导师应当指导学生申报并完成创新创业类项目,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特别是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等高水平赛事,具体赛事可参考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最新版《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考研升学与就业指导工作。育人导师应当结合学生的未来发展规划,指导学生正确选择考研与就业,引导考研学生合理选择考研专业与院校,协助辅导员引导就业学生合理选择就业行业与就业单位,帮助学生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育人导师应当结合学生特点、能力,以及职业发展需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帮助学生实现个性化发展。
第十八条 做好导师-老生-新生协调管理工作。育人导师应当做好团队的协调管理工作,发挥老生的标杆示范与传帮带作用,实现师生、生生互帮互助、共生共长。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育人导师的业绩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二级单位责任目标考核与绩效分配办法》(华水政〔2024)163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业导师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226 号)相关条款进行核算,按照《土木与交通学院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与绩效分配细则》计算公共服务工作量,对指导学生四年的总成效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土木与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土木与交通学院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