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动我院全日制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材料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综合积分专业排名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时满足学习积分专业排名前10%;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材料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级)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材料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年级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
2.各年级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全申请表》,由学院资助小组组织评审。
3.学院资助小组评审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学金外,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院接受学校纪委、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九条 材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习积分前25%且综合积分前25%;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的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材料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材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年级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
2.各年级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学院资助小组组织等额评审。
3.学院资助小组评审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于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接受学校纪委、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材料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生每年37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700元、3700元和2700元。
第十四条 材料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整个学年所选课程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第十五条 材料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年级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
2.各年级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组织等额推荐并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
3.学院资助小组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向全院师生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4.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
2.学习不刻苦,多门功课补考或重修;
3.有抽烟,酗酒等奢侈行为;
4.未经批准私自校外住宿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助学金按学期分别发放。
2.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