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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13日 17:45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作为思政教师,我们要牢牢站稳政治立场,在典型案例中学习受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不断筑牢意识形态防线,以身示范、以上率下,引领师生梳理积极向上的意识形态观念。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一:英雄烈士名誉权不容侵害

案例简介: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剖析: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启示: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名誉侵权案件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瞿某某案系全国首次通过互联网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二:发表不当言论

案例简介: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某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新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剖析: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案例启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批评是为了达到团结,是建设性的。但别有用心的妄议、诋毁、谩骂、歪曲、误导,不但无助于弄清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且只能起破坏性的作用,损害党的团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通过正常的渠道、采取正当的表达方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三:微信使用莫“任性”

案例简介: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分。

案例剖析:微信作为数字化时代的社交平台,是非常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之一,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为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微信只是沟通交流的载体,底线还在人心。其实微信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坏,关键在于如何使用。用得好,就可以促进工作,可一旦超越了界限,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帮凶。纵观近年来中纪委查处的案件,有的党员干部自认为微信世界是虚拟的,不必受党员干部身份约束而变得肆无忌惮;有的党员干部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在微信中是匿名的,所以任意宣泄个人情绪、表达个人观点;有的党员干部觉得在微信上收送红包,数额不大,没有什么问题,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案例启示:案例中违纪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违纪者没有时刻牢记自己是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没有时刻绷紧纪律之弦。互联网时代,包括微信在内的诸多产品、工具都极大扩展了党员干部的言行边界。有人能做到网上、网下言行合一,有人则网上、网下“两张面孔”。从博客到微博,从QQ到微信,很多党员干部并没有被社交平台的更迭淘汰,却因为党性意识和纪律意识不强而“中招”。纪律不分线上、线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在公共空间就应该严守规矩,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时,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四:微博散布不实言论

案例简介:张某,某公司原董事长,中共党员。其经常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发表以下言论:反对党中央反复强调的“多党制行不通”的历史结论,公然鼓吹打破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反对我国的国体、政体;公开发出了割裂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原则、制造党民对立的谬论。其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张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剖析:微信、微博具有媒体属性,反映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更能折射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严守党的纪律是对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言论都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觉,时刻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决不能在政治上糊里糊涂、迟钝麻木,不能丧失政治立场、迷失政治方向,犯政治错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不仅没有学深悟透党的理论,反而追捧错误言论、大放厥词,甚至通过网络持续公开发布与党中央背道而驰的错误观点,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有损党在群众心中的威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必将受到党纪严惩。

案例启示: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党章规定“对党通过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绝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像张某这样“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丧失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最终必定触犯法律红线,为党纪所不容。

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五:参加非法宗教组织

案例简介:达某,某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达某在一次活动中得知哈某等人组建了利用宗教搞煽动、分裂活动的非法宗教组织。这个非法宗教组织通过大肆宣扬暴力恐怖内容,鼓吹通过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反对党的领导。2015年9月以来,达某伙同哈某等人通过该组织,多次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最终,达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剖析:本案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达某,接触到非法宗教活动后,不仅不制止并且主动参与直至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竟然还胆大妄为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已经彻底在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与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分道扬镳。而达某理想信念的蜕变轨迹,同样也是始于迷茫迷失到终于背离背叛的渐进过程,其深刻教训需要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认真思考、引以为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启示: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员政治生命的基础。理想信念坚定的共产党员,就如江姐一样面对反动派的枪口“面不改色心不跳”,大义凛然、从容就义;如董存瑞一样用血肉之躯作为炸药包的托架,在“为了新中国前进”的高呼中英勇牺牲。在和平年代,如何检验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是否坚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首先是政治坚定,在重大政治考验和关键时刻有政治定力,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全部的精力乃至生命”。

党员干部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足功夫,才会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让一切不严不实、不干不净的东西近不了身、附不了体。达某的案例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须臾不能放松党性修养,不能淡忘初心使命,必须时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的坚定,自觉抵制错误思潮的侵蚀,始终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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