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保障学院教学、科研人才梯队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学院出台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华水政〔2004〕24号),现对该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高学历人员及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相关待遇,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一)对于学院培养且未享受过安家费或科研启动费待遇的、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的在岗人员及我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回院工作后,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费依据引进政策相应标准核减培养费和脱岗期间工资后发放;
2.科研启动费依据引进政策相应标准执行。
(二)学院培养、引进或调入的具有博士学位在岗人员,已享受过安家费或科研启动费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待遇。
(三)学院在岗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回院工作后,不再享受安家费补贴等待遇。
(四)对于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以下的,完成副教授的岗位职责后,享受副教授的岗位津贴;对于具有硕士学位和学历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以下的,完成讲师的岗位职责后,享受讲师的岗位津贴。
二、几点要求
(一)所有享受待遇的人员,须与学院签定服务协议,博士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硕士服务年限不少于6年。
(二)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不得申请辞职或调离学院,若确需辞职或调离,须经学院同意,并退还全部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有关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已解决家属、子女工作的,辞职或调离时一并调离。
(三)科研启动费的使用依学院科研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享受待遇的博士或硕士,须同时具备学历和学位证书,其他情况均不予考虑。
(五)所有享受待遇人员,须在服务期内完成学院聘任岗位相应的工作任务,若在服务期内从事影响完成本岗位职责的实质性兼职工作,或受到行政党政纪律处分,依情况须退还已兑现的部分或全部待遇。
三、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0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