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现我校师资建设发展规划,依据国家
及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原则
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虑选聘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也要
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人才引进要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
科和拟发展的新兴学科,兼顾其它学科,要注重新专业、实验室师资建设及管理队伍建设。
保障我校人才队伍科学、协调、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两院院士;
(二)省部级及以上特聘教授;
(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教授;
(五)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引进人才的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并纳入学校
人才引进总体规划。
(二)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全校上下积极举荐高层次人才。
(三)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来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行
学术评鉴,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同意引进的人才,由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负责落实相关待遇。
四、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1.年薪面议;
2.配备专用轿车;
3.在学校工作期间,免费提供30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30万元;
4.提供科研启动金100万元,组建专业研究所并安排2-3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
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二)省级及以上特聘教授
1.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年15万元,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
险、福利等待遇;
2.在学校工作期间,在新校区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左右住房,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0万
元;
3.提供科研启动金50万元;安排助手1-2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适当资助。
(三)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在新校区提供20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5万元;
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5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20万元;
安排1-2名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院给予适当资助。
(四)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作为学科带头人(须经学校聘任)引进的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在新校区提供180平方米左右房源,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
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3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
优先安排助手;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给予资助。
(五)教授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在新校区提供18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
3.工科提供科研启动金15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类5万元。
(六)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
1.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博士毕业生和 博士后出站人员完成副教
授的岗位职责后按照副教授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2.在新校区提供15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并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学习补贴)8万元;
3.工科类提供科研启动金10万元;文、理、法、管理等软学科提供科研启动金5万元。
五、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不少于8年,且需签订岗位聘用合同,首次岗位聘任
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其聘用管理按照学校职工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跟踪评价,建立 学校高层次人才档
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其它考评的依据。
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牵头,财务
处、教务处、总务基建处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下设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在人事
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引进人选组织考查,提出初步意见;具体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
遇;研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方面的其它相关问题。
(二)引进人员如同时具备学历、职称等多项优惠条件,享受其中最高标准待遇。
(三)引进人员的配偶若为学校所需专业的博士或正高,同时引进时除住房提供一套
外,其它优惠待遇可同时享受。
(四)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也可采用兼职、短
期聘任等工作形式来学校工作。其待遇按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贡献大小等采取协约的办法
确定。
(五)引进的各层次人才来学校后,由人事处组织签订相关的工作协议。学校若在引进
过程中为第三方支付了培养费或赔偿费,则从其引进待遇中核减。
(六)在服务期内,各层次人才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学校,如若必须调离,经学校研究同
意后,须退还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师资队伍建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条
款,以本办法为准。
20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