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03-24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我院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临时工的用工管理,调动临时工工作的积极性,合理调控学院内部的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临时工必须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手续。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超编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招用临时工;缺编的部门,工勤岗位和少数非关键技术岗位可聘用临时工。所有使用学院经费的部门聘用临时工,均需经过人事处审核用工计划,并审查通过临时工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临时工的用工计划根据各部门定编的人数与实有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聘用临时工不得超出计划指标,因聘用临时工而满编的部门,增人时必须核减相应数量的临时工。

二、    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

第四条  聘用范围

1.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主要指从事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科研、生产和服务工作以及从事季节性服务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岗位一般指环境卫生、绿化、伙食、水暖维修、锅炉等工勤岗位,安全保卫以及其他非关键技术岗位。

2. 用人部门使用临时工,人员数量和层次必须控制在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用工计划内;应优先使用学院内部待业人员(如院内待岗职工、家属子女等),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应优先聘用我院大学生。确需使用外工的,按本市、本省、外省的优先顺序使用。

第五条  聘用条件

1.被聘用的临时工必须身体健康,热爱劳动,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具备所承担工作的上岗位条件,特殊工种应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2.被聘用人的年龄范围是18~50周岁;学院急需的技术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急需的技术岗位的认定由人事处负责。

3.所有临时工就业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如暂住证、就业许可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外来人口应有本院职工提供担保;成批招入的人员,由招工人或推荐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按批准的用工计划,公布用工岗位,公开招聘人员。用人部门先对应聘人作业务考核,并到校医院作体检,将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报人事处审查其基本条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在人事处填写《临时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备案,并通知学院保卫处和用工部门。

2.受聘人凭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保卫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聘用人员名单为其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并进行管理。

3.临时工一经录用,必须与用人部门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均要控制在1年以内。初次使用的临时工,实行30天的试用期。

4.凡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均应由用工部门到郑州市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工资基金手册等用工手续。最后凭各种手续,到人事处复核,发放派工单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

三、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七条  用工管理

      临时工由用人部门实行合同管理。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合同管理,加强对临时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使他们端正工作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与水平,遵守校规校纪。

第八条  奖励和惩罚

1.临时工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有关待遇;对表现好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对违纪或不能完成任务的临时工,用人部门有权对其批评教育或根据合同提前辞退;同时必须报人事处备案,并视具体情况补充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3.由于违章而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由临时工本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月病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请假逾期不归的,应予辞退。

四、   临时工的权利

第九条  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岗位目标工资,完成规定岗位的工作任务,可领取相应岗位的工资。临时工的工资制度分为日工资和月工资两种;实行月工资的,基本工资为每月300元,同时每月发放社会保险费60元,劳动强度特别大(含1人多岗)或技术性很强的岗位每月发放适当的补贴;实行日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含社会保险)标准为每天14元,连续出勤满一个月时每月发放社会保险费60元,劳动强度特别大(含1人多岗)或技术性很强的岗位每天发放适当的补贴。

2.临时工实行日工资制的,按天计发出勤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按出勤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应发工资。

3.用人部门每月在8日前将上月临时工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花名册”报人事处审批,经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在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遇节假日可适当延迟)。

第十条  其他待遇

1.根据临时工所在岗位及工作性质,享受学校正式职工相同的劳保待遇。

2.临时工享受合同规定的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五、   其它

第十一条  用工考核

人事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各部门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用工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1.凡发现私自用工、用工部门违反合同、用工部门疏于管理等情况时,将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该用工部门负责人1~3个月的岗位津贴。

2.发现用工部门无证用工时,将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上条规定办理,同时必须辞退无证人员。在劳动部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由用工部门负责,罚款由该部门包干津贴中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部门

院内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含后勤服务总公司等,下同)聘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招用,并填写《临时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报人事处,接受学院监督检查。

1.各实体按国家和学院规定为招聘的临时工提供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经费自负。

2.各实体雇用的临时工必须遵守省、市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在学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管理。凡出现临时工聘用方面违规的情况,该实体负责人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各部门所用临时工一律按本规定重新审核并办理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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