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7-03-24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为了适应我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文件,人事部、公安部人发〔1999〕80号文件和省教育厅教人〔2001〕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人事调配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人事调配工作的原则

1.坚持“计划调配,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人事调配工作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确保重点专业、重点试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重点科研机构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人事调配要有利于稳定现有人才,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人才创造潜力的开发。

2.坚持“严格定编,合理调配”的原则。各单位的编制是学院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量的大小确定的,要严格按照各单位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调配。满编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准调进人员(引进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和超编限制,特殊学科和新增专业急需的专业人才,也可适当调进)。缺编单位应按照人员的结构比例予以调配。同一专业的教师应由设置此专业课程的单位引进,避免重复引进同一专业的教师。

3.坚持“同去同留,一同调动”的原则。职工夫妻双方同在我院工作,确需调动,原则上应一同调离,不得走一留一,若因人员调入而将产生新的两地分居,一般也不予调入。

4.坚持“以院内调整为主,外部调入为辅”的原则。人事调配首先要立足于院内人力资源的配置,在内部调整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再从院外调入。

5.坚持“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申请调动的人员应全面考核,经考核符合调动条件者,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二、人员调入及审批程序

(一)调入人员的条件:

1.申请调入的教学、科研人员:确属我院专业建设和科技开发急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2)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3)部分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要求:中职35岁以下,副高不超过45岁,正高不超过50岁。两院院士、博导不受此条件限制。

3.应届毕业生的接收,原则上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

4.教辅人员、党政管理人员,一般立足于院内调整。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急需接收应届毕业生的,要求专科以上学历,政治辅导员必须本科以上学历。

5.从郑州市其它单位调入我院人员,不解决家属房及配偶调动问题,夫妻双方同时调入的,则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6.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干部,两地分居(工作单位所在地均不在郑州市及市郊),其配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可视情况解决配偶调入问题。

7.对引进的院士、博士、博士后或年龄在45岁以下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教授以及上级委派到我院任职的院级领导可解决配偶随调问题。

8.院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身边无子女(子女工作单位不在郑州市及市郊),可视情况解决1名子女调入问题,调入子女学历要求专科以上(其调动需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同意)。

9.其它要求调入的教职工子女、或两地分居的配偶,凡符合教学、科研人员调入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二)人员调入(含毕业生的接收)的审批程序:

1.求职人员应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个人简历并说明个人要求。

2.用人单位根据用人计划,初步确定拟接收名单,在征得学院同意后,对拟接收人员进行面试、笔试、试讲等不同方式的考核(教学人员必须按学院规定的要求进行试讲),对求职人员的材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外语水平证及其它证书)进行核实,并写出政治思想、业务考核报告及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本人申请书提交人事处,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交个人简历一份。

3.人事处根据有关条件及用人单位的意见,报请学院研究,同意后办理调档手续,准备的材料有:档案、单位鉴定材料1份、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表1份、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解决夫妻分居者另需结婚证、户口簿等。经人事处组织审档无误后,填写拟调干部登记表1式4份,正式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厅进行审批。

4.人事厅批下调令和增人计划函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各类社保关系等),在此之前自行转出工资关系的,学院不负责调入之前的工资补发。

5.招聘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组织试讲的结果和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人员调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人员调出的条件:

申请调出的教职工具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本人确有较大实际困难,需要调出的人员;

2.各单位的落聘人员或在待业期内的校内待业人员;

3.学非所用,专业不对口,内部不能作出合适调整的人员。

申请调出的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不调出:

1.学院需要的业务骨干;

2.学院规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3.履行合同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人员调出的审批程序:

1.调出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述理由,交所在单位。

2.调出人员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本人申请,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调出人员的情况按审批权限报学院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调出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四、院内单位间人员调动的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院内人员调动的原则

1.院内各单位人员一般可按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和流动。

2.院内调动坚持教职工向教学、科研单位流动。

3.工人的调动,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工种。

(一)审批程序

1.院内人员调动一般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及接收单位均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科级干部的内部调动由组织部主办。

4.经人事处分别报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办理手续。未办手续者,人事部门不予承认,按擅自离岗论处。团总支负责人、专职辅导员等政工干部的内部调动按学院政工干部队伍建设规定的程序办理。

5.全员聘任而进行的校内人员流动,按全员聘任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人员调进调出的审批权限

1.根据党委会议制度,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党政干部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调出,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它层次的人员调出需由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请院长审批。

2.所有人员的调进(含借调)需经党委研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且在党委研究通过的人才需求计划之内的,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就业协议的签订等引进手续,不再一一报经党委研究。

六、其它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调配工作原则和规定,实事求是,坚决制止和杜绝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申请调动的人员应集体研究,认真进行全面考核,以确保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不坚持原则,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2.调入人员,应按调动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到,从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无故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论处。

3.申请调出的人员,在商调期间要正常上班,不得因调动影响工作。其所在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违反规定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4.申请调出人员,经学校批准后,商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申请调出人员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工资关系从当月起转出。

5.申请调出的人员,应完成学院规定的服务年限,没有完成服务年限,经党委研究同意调出的,需按有关规定上交服务期补偿费。

6.新调入人员,当年不能参加职称的评审、转评和聘任。

7.人员的调进和调出,需要提前提出申请。学院每年集中研究两次,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份各研究一次,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研究,凡属学科建设急需的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急事急办,及时研究。每年11月份,学院将集中研究一次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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