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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关于临时调课、停课、调换教师的规定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关于临时调课、停课、调换教师的规定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正常运行,稳定教学秩序,原则上不应在教学活动中临时调课、停课、调换教师。对于情况特殊,确需调整,不造成教学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调课、停课、调换教师均需提前3天办理调整手续。

二、任课教师因疾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到校或者不能坚持上课,可在上课前申请临时调课、停课或调换教师,一般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三、教学任务整体调换教师,各系需提前一周办理调换教师手续。

四、办理调课、停课、调换教室手续,须由任课教师本人(特殊情况可由教学秘书)填写《调(停)课、调换教师申请表》,经系(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并签字,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调(停)课、调换教师申请表》由学院办公室同意留存,同时将《调(停)课、调换教师通知》送至教学督导团,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五、办理停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连续停课4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教师调课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所承担课程学时的1/5

六、教师应严格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按课程表进行教学,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课、停课、调换教师。对于不办理调课、停课或调换教师手续,擅自调课、停课或调换教师者,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华水政[2014]33号)处理。

七、全校活动必须调、停课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