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华水政〔2014〕33号)文件,为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学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失职或者违反教学工作规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者教学活动开展的事件。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3.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单位(系、实验室),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情形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一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的个人,当年年终专业技术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扣发事故当学期的教学津贴;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1次严重教学事故的个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当年度的教学津贴;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个人,予以停课(停岗)半年至一年,并扣发年度教学津贴。
3.一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取消年度范围内集体评优资格;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1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全院通报批评,取消一切集体评优资格,扣发主要管理者和责任人半年津贴;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年度津贴。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提请学院处理教学事故。
2.根据学校教务处的反馈,配合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组织对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票决。
3.教学事故当事人或者单位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天内向学院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 一般教学事故 | 严重教学事故 |
理论和实践教学类 | 1.未经学院同意,教师擅自调停课或者替他人上课。 2.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辱骂、体罚学生,或者其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4.教师授课过程中,中断授课接听电话、收发短信。 5.未按要求完成教学活动,或者在教学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 6.指导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安排,或者实习(课程设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或者指导教师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 7.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 8.采购劣质实验用品,影响实践教学。 | 1.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教师或者单位擅自调减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 2.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者言论。 3.教学单位安排未经培训的教师上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差,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4.未办理相关手续旷教1次及以上。 5.指导教师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3天(含)以上。 6.实习(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含)以上. 7.违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8.因个人原因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 1.教师命题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主、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或者考场秩序混乱。 3.教师故意提高或者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者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 | 1.泄漏考试内容,或者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者试题严重出错等致使考试混乱或者无法进行。 2.考试结束后,漏收或者丢失学生试卷。 3.违反成绩管理规定,接受学生礼物、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教学管理类 | 1.管理人员教学调度和实践教学调度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含实验)秩序。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者调整教室用途(含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3.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主监考人员安排)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1.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或者试卷无法弥补。 2.管理人员或者教师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3.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
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定;违反教学纪律未达到表中列举程度的,按“教学差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