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工和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在编在岗人员、特岗人员、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申请入党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后应该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道德品质好,入党动机端正;

  (二)坚持原则,工作负责,各方面表现突出;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受到纪律处分的入党申请人,一年内不能推荐。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学院共青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查,然后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利用学校党校和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课理论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集中培训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理论学习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实践部分采用参加党内外有关活动,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对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者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由分党委、党总支向学校组织部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格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内容。培训结束后,经党校组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展入党。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养或予以调整。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学生党员遵守校规校纪方面需要听取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意见,教工党员需要听取校纪委(监察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毕业或工作调动离开我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样见附件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审批。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审批前,授权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派分党委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然后由分党委、党总支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省高校工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由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经省高校工委审查,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奏(唱)《国际歌》;

  (二)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三)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四)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向各分党委、党总支报送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学校党委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党员档案。教工党员档案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特岗人员党员档案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负责保存;学生党员档案由所在分党委负责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学期期末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并向党支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做好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四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明确党务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及时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信息按要求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7 -

   

   

  附件1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XXXX委员会党员发展对象公示名单

  制表负责人(党委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班级学号/工号

  申请入党时间

  确定入党积

  极分子时间

  参加党校

  培训时间

  确定发展

  对象时间

  培养联系人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发展党员投票表决表样式

   

   

  发展为预备党员表决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注:  ①“同意”和“不同意”两项只能选一项,两项都选为废票。

  ②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在其下方空格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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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姓名

  同意

  不同意

   

   

   

  注:①“同意”和“不同意”两项只能选一项,两项都选为废票。

  ②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在其下方空格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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