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法学院全体师生以高涨的热情迎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苗连营教授来我院讲学。苗教授演讲的题目为《从我国宪法的实施看宪政国家生长的路径》,苗教授以其精准的语言、独特的视角为大家展现了一个宪法学者眼中的宪法与宪政。宪法是“闲法”吗?宪法究竟应该如何实施?这些长期困扰在学界心中的疑问都在这里找到了答案。
主题一:法院为什么不适用宪法?
讲座一开始,苗教授就直接指出我国宪法领域中存在的一对矛盾:一方面人们口口声声说宪法为“根本法”、“母法”;另一方面在行动上又将其供于神坛而虚置,使宪法成为“闲法”。那么导致这一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老百姓的宪法意识薄弱吗?在目前,绝大多数人认为,像刑法、民法这样的法律跟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幸福。宪法一经制定也就完成了她的使命,所以也就没有什么宪法观念。于是,苗教授引入讲座的第一个主题:宪法是人权的圣经,但又闲置不用,为什么宪法会处于如此尴尬的地位呢?苗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说明。
首先,苗教授认为此问题可以追溯至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该复函的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内容主要有: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因为宪法的确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和量刑,确实无法确定某一罪名,也无法定下某一刑罚。按照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只有刑法才能确立罪名和刑罚的种类。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句话,并且也只是针对刑事案件,但它的影响已经远远伸展到了民事和行政领域的诉讼案件。这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不引用宪法的原因之一。
第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也被人民法院作为不引用宪法的原因之一。该解释的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以引用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可以参照,但不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及批复应当执行,但不宜直接引用。此批复没有直接提到人民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可以引用宪法的问题。
第三,1990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从这两条可以看出,无论是能够作为依据的,还是能够作为参照的,宪法都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宪法不在被选择之中,宪法连参照都排不上。
综上,宪法进入法院诉讼的渠道被堵塞。那么苗教授接着引入本次讲座的第二个主题。
主题二:宪法是法吗?哪些是宪法案件?
既然宪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宪法还是法吗?公民如何感受到宪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呢?于是,在学界就有了这样一种声音,既然宪法是根本法,是法律,那么宪法必须进入诉讼。于是,在2001年就产生了学界很有名的被称之为“中国宪法第一案”的“齐玉玲案件”。
“齐玉玲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齐玉玲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齐玉玲考上了济宁商校,但录取通知书到却被陈晓琪冒名领走。同时由于济宁商校色地新生审查不严,在陈晓琪既无准考证又无有关单位证明的情况下予以接收,使陈晓琪冒名上学的目的得以实现。陈晓琪毕业后又顺利地被分配到某银行工作,而齐玉玲因失去这次上学机会,以后工作很不如意。若干年后,发现这一侵权事实,于是一纸诉讼将陈晓琪及其父亲、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和济宁商校告上法院。此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问题,于是在本案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本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于是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确认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此案及此案的批复,可以诉讼的内容太多了。但有几个问题是必须要说的:第一,批复中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但却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说不通;第二,我们能说陈晓琪个人违宪了吗?按此推理,社会生活中的任一案件都可与宪法相联系,从而成为宪法案件,那宪法能管得过来吗?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宪法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所以从宪法的调整对象上来说,此案件并不是标准的宪法案件,此批复也在近几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废止了。那么此案件引起的问题实际上是宪法与宪政的原点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宪法案件?
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两类主体的侵犯,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对人权的侵犯,一类是国家及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侵犯。第一类对人权的侵犯是宪法之外的民法、刑法等普通法律管辖的范畴,如齐玉玲与陈晓琪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所以上述案件是民法、教育法管辖的对象;第二类国家及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侵犯,是宪法管辖的对象。在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及国家机关侵犯人的基本权利,规定宪法就是为了通过限制国家的权利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的确,正因为人有缺陷,才需要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需要法律和制度对人的约束;而政府同样有缺陷,所以需要宪政的规制。假如人人都是圣贤,那就不需要宪政了。所以宪法案件只能产生在国家及国家机关侵犯人权的时候。
主题三:宪法是一种生活方式,宪政的形成需要文化积淀
苗教授指出,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百多年,中国为了自强救亡而把西方的宪政民主等作为一剂救世良药引入近代中国,但其美丽的外表和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格格不入,因而表现出严重的水土不服,其结果是,宪政的骨架搭建起来了,但宪政的灵魂却被肢解、扭曲了。苗教授接着举了法国总统萨科齐与民众街头对骂的事件作为例子。2008年2月萨科齐参观法国国际农业展览,为表示自己的亲民作风,萨科齐准备和一名参观者握手,当他动伸出手时,这名男子不仅没有无比幸福和滚动地接受总统的示好,更没有觉得这将是他一行最美好、最难忘的时刻,而是大煞风景地说:“你滚,我看见你就恶心!”总统兴起拳头,男子也不示弱,“我看见你就反胃”!此事件给予了我们很多的思考。宪政不是一种浪漫的、高不可攀的理想,而是将民法、法治、人权等理念肉体化为人们的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和方式,是一种根源于私人领域而践行于公共领域的政治行为规则及其运作过程。的确,如果宪法不是被社会普遍地认知和内在地需要,如果宪法迟迟不能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方式和政治习惯,那么,设计得再完善的宪法条款也终究逃脱不了形同虚设的命运。只有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来践行宪政这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社会大众的民主、法治和宪政素养才能真正得以历练和提升;只有通过实实在在的、全民性的参与行宪的努力,宪政秩序的构建也才能获得坚实稳固的社会根基。
讲座结束后,老师和同学们对苗教授的精彩演讲报以热烈的掌声。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纷纷向苗教授提出了自已感兴趣的问题,苗教授都耐心地给予回答,老师和同学们都觉得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