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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应邀来我院作学术报告

作者:时间:2011-06-23

 

6 22 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田土城教授应法学院邀请,在龙子湖校区第二报告厅作了题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评析》的学术报告。法学院教工、高年级的本科生及相关专业研究生300余人一起聆听了报告。报告会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王华杰教授主持。

田土城 教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在赞美欢呼之余,作为法律人应该冷静下来,对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反思、进行一些探讨,这样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特别是在我们要将这些主要的民事法律汇编制定出我国民法典,可以借此机会,将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更正。前期在宣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学界有些学者将侵权责任法立法总结为四个特色:一是侵权立法的独立成编,二是适用范围的明显扩大,三是特色鲜明的人文关怀,四是统分结合的精巧设计。 田土城 教授以其深厚民法理论功底,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高屋建瓴地对这四大特色进行逐一评析,提出独具特色的学术见解。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将来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是我国的独创,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世界各国民法典均无这种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具有重要意义,但应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则不无疑问。侵权责任法顾名思义是凡是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才能归侵权责任法调整,不涉及侵权责任的不应归侵权责任法调整,但是侵权责任法总共92条,其中不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多达二三十条。所谓责任就是人们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用造成自己损失的方法来填补他人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仅仅是一种固有义务,不应作为一种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究竟应叫什么名称,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田土城 教授不赞同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明显扩大的提法。他精辟地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落脚点是“人身财产权益”,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无大的区别,均为民事权利和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世界多数国家对民事权利适用一般的保护方法,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限制严格,要求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才予以保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任何区分。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列举了姓名权但缺少了法人的名称权,列举了名誉权却漏掉了法人的商誉权,列举了发现权却遗忘了更重要的发明权,对占有保护也没有任何规定。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语意模糊,造成法律适用时理解歧义,选择困难。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特色鲜明的人文关怀时, 田土城 教授提到,人们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得出“同命同价”的结论并不准确,该规定仅是“基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获得同样赔偿”它仅限于同一侵权行为,而且仅仅是“可以获得同样赔偿”,而不是“必须获得同样赔偿”。实质上“同命同价”是个伪命题,就人的人格而言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人身伤害所进行的赔偿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有区别的,因此赔偿数额相应的有差别才体现人文关怀。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有人说好,体现人文关怀,分别规定侵犯人身权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侵害财产权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被毁损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的更能体现人文关怀,但却被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给否决了。“侵犯他人”中的“他人”表述也不准确,不仅包括了自然人还包括了法人,而法人是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到体现人文关怀最多的还有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上抛落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将“抛落物品”这一积极侵权行为和“坠落物品”的消极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加区别的一并规定,还不如古罗马法的规定科学,由非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能减少侵权的发生,不如由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者承担补偿责任,来促使其改善、加强管理。

关于侵权责任法统分结合的精巧设计的特色, 田土城 教授主张,侵权责任法首先应有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才能规定什么叫一般侵权责任、什么叫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就是侵权人直接侵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责任者对于其负责的人或者物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承担的责任。第78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条款的规定,也未能体现统分的有机结合。

老师的讲座博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现场气氛活跃而热烈,最后在互动环节, 田土城 教授详细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王院长最后总结说, 田土城 教授以其富有逻辑性的语言、条分缕析的细致讲解、质疑思辨的学术分析、生动恰当的例子解说,让法学院师生聆听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讲座。不仅开阔了师生们的视野和思路,更重要的是启迪师生们质疑思辨的学术智慧,提高了全方面思考现实法与应然法的能力,激发了师生们进一步进行学术理论研究的浓厚兴趣。本次讲座是法学院迎接校庆60周年而举办的系列学术报告之一,也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明中原大讲堂系列报告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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