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9日 00:00     浏览:次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的实施,依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以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安全及其他信息技术等为主要技术手段,包括采购、自主研发、引进试点、推广完善等方式建设的网站、管理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维、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设备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整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整合的方针,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论证、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与评估等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协同配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需求按年度进行申报,各单位应当于寒假开学第二周内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的编制,报送学校信息化办公室。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必须结合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化年度项目进行汇总、优化。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围绕学校信息化项目年度需求计划召开论证会,进行前期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包括:依据项目可行性、项目必要性、项目紧急程度、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列入学校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论证报告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后,即进入组织建设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成立信息化建设项目组,成员由业务部门及项目提出单位的专家和信息化办公室技术咨询人员组成。职责包括:参与询价、谈判、招标采购等工作,并参与合同书的编制,负责审查乙方开工报告、设计方案(含图纸等资料),组织到货材料的查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与验收,完成项目实施及竣工文档的编制。

项目的招标采购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18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华水政〔2017189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技术方案变更,必须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审查和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步产生符合规范要求的相关文档。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化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项目建设情况,以保证项目完成的效率和质量。对于未能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或难以履行的建设项目,信息化办公室要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已完成工作、技术方案实施及初步成果、计划进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解决方案等。

第四章  项目竣工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全部规定目标任务后,必须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系统连续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由项目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功能白皮书、重要会议纪要(见附件3)系统功能实施结果确认单(见附件5)培训记录(见附件6)、集成方案、竣工图纸、测试大纲和测试结果等。

第十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审查项目组所提交的验收资料,审查通过之后组织验收评审。验收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组成员由国资处、信息化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组成。会议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形成的验收评审结论由专家及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组应对项目全过程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提交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同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完成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入账和移交、支付有关工作,接收部门应指定一个系统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资产管理员。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已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自查报告(见附件7)上报信息化办公室进行评估。自查报告应包含:对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检查,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项目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提升作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检查和评估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实际应用情况,并组织相关专家组听取重点项目汇报,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形成全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果评估报告。对建设质量高、应用效果明显、责任落实到位的项目的项目组和主要管理单位、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建设标准低、应用效果差、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组及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使用情况和应用效果须纳入各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作为年度考评工作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附件7.docx



豫ICP备05002494 |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321号
版权所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