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际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华水政[2018]130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校际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华水政[2018]1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进校际交流,拓展课程资源,拓宽学生知识面,实现校际之间优质课程共享,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校际间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一)经学校外事部门、学务部门和教务部门审批同意,赴国外高校和港澳台全日制本科高校交流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乌拉尔学院学生按照双方协议到合作高校的交流学习)。

(二)经学校学务部门和教务部门审批同意,赴国内全日制知名本科高校交流学习一个学期以上。

(三)经所属学院审批同意,赴省内外全日制知名本科高校短期交流学习一个学期以内(含往届未毕业学生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选择全日制本科高校学习)。

(四)参加教育部认定的“爱课程”(www.icourse.cn)中的本科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高校,应当是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办学特色与行业优势明显、课程教学资源丰富的国内知名本科高校。

第三条  学校认定成绩与学分的校外课程不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军事理论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可以认定的课程包括:

(一)公共基础课程(应当具有相应学科博士点的高校或知名教授主讲的网络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程(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硕士点的高校或国内知名专家主讲的网络课程);

(三)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

(四)素质类选修课程。

第四条 校外课程教学内容应当涵盖学校课程教学内容90%以上。课程属性和考核形式按照学校课程属性与考核形式认定。跨专业修读校外课程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列入课程,统一认定为素质类选修课程。

第五条 校际间所修课程收费标准根据修读课程所属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校外高校学习期间产生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各款情形认定原则:

(一)对于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校外高校学习的,每学期获得学分达到以下标准的,视为完成学校当学期教学任务,不再补修当学期的教学任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除外)。

1)境内高校每学期修满20学分以上(不含本数);

2)港澳台高校每学期修满16学分以上(不含本数);

3)国外高校每学期修满12学分以上(不含本数)。

未达到(1),(2),(3)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补修当学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

(二)对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情形的在校生,学校每学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不超过 8学分或不超过 3门课程;

往届未毕业学生,网络学习或选择在工作居住地附近本科高校学习的,每学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不超过 20学分或不超过5门课程。

第七条  校内课程考核不及格、校际间修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覆盖校内成绩,“重修”性质不变。校内课程考核及格、校际间修读课程成绩高于校内成绩的,可覆盖校内成绩。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提交材料

第八条  申请校际间共享课程的学生,除第二条第四款情形外,其他情形均应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申请或者未备案的,学校不予认定。

第九条 成绩与学分认定应当在校外高校学习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1周内,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际间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课程所属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认定。认定后成绩由课程所属学院录入教务系统。

(一)第二条第一款情形须提交材料:

1)海外高校成绩单原件2份;

2)学校外事部门确认材料。

(二)第二条第二款至第三款各情形须提交材料:

1)校外高校学习过程材料1套(含课程表、平时学习成绩评定表、课程简介与教学大纲等);

2)考核试题、试卷原件1套(信封密封后教务部门加盖骑缝章);

3)教务部门出具成绩单原件2份。

(三)第二条第四款情形须提交材料:

1)网络学习过程材料1套(含学习注册截屏、学习测验与考核截屏、课程介绍截屏、主讲教师信息截屏等);

2)成绩证书原件1份。

第四章 成绩与学分认定

第十条  校外高校学习课程成绩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认定:

(一)成绩记载方式与学校相同的,直接予以认定记载。

(二)成绩记载方式与学校不同的,按下表换算后记载:

(三)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情形,校内分别认定为良好或75分。

第十一条  “爱课程”网学习课程成绩认定:

(一)初修和往届未毕业学生重修情形。

1)网络成绩为百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考试课程成绩认定按照 记载;人才培养方案中考查课程按前述公式计算成绩后,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转化后记载。

2)网络成绩为五级制的,先对照上表核算网络百分制成绩,再按(1)中办法记载。

(二)再修和在校生重修情形。

1)网络成绩为百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考试课程成绩认定按照教务系统中总评成绩 60%、网络成绩 40%综合计算;人才培养方案中考查课程按照95分以上为“优秀”、86-95 分为“良好”、71-85分之间为“中等”、60-70分之间为“及格”记载。

2)网络成绩为五级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考试课程,网络成绩的优秀、良好、中等分别记载为85分、75分、65分;人才培养方案中考查课程,网络成绩的优秀、良好、中等分别认定学校的良好、中等、及格。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和大学生英语(俄语)专业四级(专四)、专业八级(专八)考试成绩,可以认定重修英语(俄语)课程的成绩。四六级成绩和专四专八成绩仅能认定1门英语(俄语)课程,不重复认定。英语专业学生不能申请四六级考试成绩认定专业英语(俄语)课程成绩。

(一)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以355分作为及格分进行成绩认定。认定公式:

校内成绩=100- 0.113×(710—CET成绩报告单分数)。

(二)专业英语(俄语)四级、八级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认定与考试科目相对应的重修课程。研究生考试的4门科目按照相近原则仅认定学校1门课程成绩,不多课程认定。

(一)全国统考课程以当年国家单科控制线(记为A)作为及格线进行相应课程成绩认定。

1)满分150分课程的认定公式:

2)满分100分课程的认定公式: 

(二)学校自命题的考试科目,满分150分的课程以90分

为及格线进行换算认定,满分100分的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获得二级资格证书的学生,按照考试的相应科目,可以认定计算机类1门课程的成绩,成绩按照第十条学分换算表中方式进行认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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