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华水政[2022]137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华水政[2022]1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推荐免试计划包括团中央支教专项计划和学校计划两类。团中央支教专项计划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学校计划由学生所属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  推荐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学校实施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建立推免生工作监督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坚持择优选拔、科学推荐的原则。学校建立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科学推荐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三)坚持学生自主选择的原则。尊重并维护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团中央支教专项计划除外。

第四条  学校建立推荐免试综合考评机制,考评要素主要包括思想品行、学习能力、创新创业能力、英语能力、身体素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处、校纪委(监察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工作政策制定、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执行、处理推免工作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处)加强推荐免试工作的监督,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推荐单位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推荐组织、面试、综合评价等工作:

(一)各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主管院领导、教师(含班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组成。

(二)校团委工作小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纪委(监察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分团委书记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推免对象和推免名额

第八条 学校推免生应当是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学生(不含普通全日制专升本招生录取的学生和辅修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等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推免计划按学院当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校应届毕业生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各推荐单位按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推荐,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分配名额的20%比例推荐候补人选。支教专项计划以文件为准。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十条 申请推免生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二)身体健康,国家体质测试达标,学校体育测试合格;

(三)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以及科研创新潜质和创新精神;

(四)支教专项推免生除具备第1款至第3款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强,能吃苦、敢担当,能适应不同环境,具有奉献精神,符合支教工作需要;

2.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并考核优秀。

第十一条 申请推免生应当满足下列学业条件:

(一)勤奋学习,基础扎实,完成大学前6个学期(五年制为前8个学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业任务,考核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0 以上(含3.0),并专业学习排名前 20%(或专业综合排名前20%);

(二)无不及格课程;

(三)国家大学生英语(或者俄语、日语等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外语专业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将下列各项列入加分项目,加分细则各推荐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并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一)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者代表学校参加文艺或体育竞赛获得奖励的;

(二)主持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并验收通过的;

(三)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期刊学术论文的(前2名);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或者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五)国家大学生英语(或者俄语、日语等小语种)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外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考试),或者国家英语口语考试通过,或者雅思成绩5.5以上,或者托福成绩100分以上的;

(六)在校期间服过兵役的。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三条 承担推免生遴选任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向本单位全体学生公布,并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召开应届本科毕业生动员大会,公布推免政策;

(二)学生自愿报名、提交书面申请(支教专项计划申请向校团委提交);

(三)推免生遴选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和面试答辩;

(四)推荐单位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创新创业业绩、面试成绩等指标要素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学习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80%)排名,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在本单位至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学院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名单,公示时间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上传“全国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sn/tm)”。

第十五条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推免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印材料均不予退还,原件审验后退回):

(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一式3份;

(二)本科阶段成绩单(加盖所在学院印章)原件1份;

(三)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四)学籍学历信息表(学信网下载打印,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盖章);

(五)参加创新创业项目或竞赛获奖证书、发表学术论文、代表自己学术水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份;

(六)获得荣誉证书或其他证明自己能力的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份。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招生违规行为涉案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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