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华水政[2023]128号
发布时间:2023-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华水政[2023]1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实践学分管理,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和技能,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关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结合个人的特长和爱好,通过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类型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类型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省、市和学校设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项目和优秀项目。

(二)各级政府机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或参加学校及校属单位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相关科技、学科竞赛等活动。

(三)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

(四)参加科学研究、发明专利、论文著作、创办企业等方面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五)参加创新创业类讲座、培训及相关学术报告。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类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筹全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各学院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申报、审核、认定和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入校后,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工作安排,学生在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期间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教学活动,修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七条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八条  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出现争议的,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登录“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记载与学分认定系统”,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提交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由学业导师负责班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首次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至学院系统管理员;学院系统管理员负责所在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至校级系统管理员进行最终审核;校级系统管理员负责全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形式审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第7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9学期)期末对所在学院毕业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情况进行统一汇总认定,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并由学业导师具体负责成绩录入。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原则上应当在第7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9学期)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应当在第8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10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通过重修完成相应学分。

第五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市、校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项目和优秀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考核验收,按表1规定的标准认定学分。

参加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但未予立项的,可申请认定0.1学分(限项目前3名学生)。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政府机构、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或参加学校及校属单位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相关科技、学科竞赛活动等获奖,按照以下规定及表2标准认定学分。

(一)竞赛级别及奖励

1.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等。

2.竞赛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设特等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对应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竞赛认定等级

1.国家级竞赛

由国家部委及直属单位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类竞赛,认定为国家级竞赛。原则上国家级竞赛项目须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组发布的当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所列项目。

2.省级竞赛

1)由国家部委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的省级选拔赛,认定为省级竞赛。

2)由省级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认定为省级竞赛。

3)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认定为省级竞赛。

3.市厅级竞赛

1)由省级政府及直属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的地市级选拔赛,认定为市厅级竞赛。

2)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下设机构、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的市厅级选拔赛,认定为市厅级竞赛。

3)由市级政府、省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认定为市厅级竞赛。

4.校级竞赛

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认定为校级竞赛。

5.院级竞赛

由学院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认定为院级竞赛。

2:竞赛活动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三)其它

1.无官方直属机构、下属部门及国家、省级学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学科竞赛不予认定学分。

2.同一项目同一竞赛多次获奖,只计分一次,按最高奖项计分。

3.国际类创新创业竞赛和科技、学科竞赛级别认定,按国内组织单位情况参照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讲座、培训以及相关学术报告等创新创业类实践活动,可依据下列情形认定学分。

(一)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主办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职业资格、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每次认定0.5学分。

(二)学生参加政府部门、学校、学院主办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讲座或相关学术报告,学院有记录,学生提交每次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报告,每次认定0.1学分。

(三)由学校、学院组织学生到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实习基地、就业市场等地考察学习,学院有记录,学生提交每次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报告,每次认定0.1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以学校为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著作按以下规定和表3、表4标准认定学分。

3:公开发表论文学分认定标准

4:公开出版著作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艺术作品、设计作品参加展览,按以下规定和表5标准认定学分。

(一)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国家级

1.由中国文联及所属全国协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

2.由国家部委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

(二)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省部级

1.由中国文联所属全国协会的各专业艺委会,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艺术类协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

2.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文联及所属省级协会主办的两年以上的届展或综合艺术作品展等。

(三)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市厅级

1.由省级文联及所属省级协会的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

2.由市委、市政府组成部门或市级文联及所属市级协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

3.由教育厅及其他厅局级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

(四)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认定为校级。

(五)由校属学生社团、艺术学院主办的艺术作品展览,认定为院级。

(六)其他

1.国际类艺术作品展览级别按国内组织单位情况认定学分。

2.纯商业机构组织的展览不予认定学分。

5:艺术类学生作品展览(设计作品竞赛)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按表6规定认定学分。

6: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项目结项、获奖和成果转化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一)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结项,提交结项证书,按表7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二)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项目成果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科技表彰奖励,提交获奖证书,按表8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三)学生拥有专利或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按表9规定标准认定学分。

7: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学分认定标准

8:参与教师科研项目获得奖励学分认定标准


9: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或在学校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华水众创空间以及校外创新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等实践场地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按以下规定和表10标准认定学分。

(一)学生为企业创办人(法人)或主要合伙人(股东),且企业成功运营,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方可认定学分。

(二)学生主持或参与的创新创业项目入驻校内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或孵化园,且项目成功运营、考核达标,方可认定学分。

10:创办企业或项目入驻孵化器及科技园学分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相关学院可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录与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评优评先时,个人参与的创新创业项目、竞赛等各类实践活动可作为参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部分按照相近原则,可以自愿申请置换一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此项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2022级之前的全日制本科生,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华水政〔2016176号)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