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赴台交流管理办法
(试 行)
华水政[2017]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台教育交流,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台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台短期学习、交流的我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是指,学生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台湾相关高校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湾高校学习,方式主要是交换学习。
第二章 选拔方式
第四条 赴台交流学生的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三)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具备在台湾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 学生录取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在学院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交流学生。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学生根据报名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表格纸质版以及相关报名材料至所在学院。
第七条 所在学院汇总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学习综合积分等进行排序推荐,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八条 根据台湾相关高校提供的交换生名额及录取要求,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考学院推荐顺序进行学生拟录取,并将拟录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拟录取学生按照要求填写赴台申请电子表格、准备相关电子材料,并将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交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材料发送至台方高校,由台方高校根据申请人资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办理入台证。
第十一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请赴台批件。
第十二条 批件下达后,被录取学生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赴公安局办理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三条 根据台方所发选课通知,被录取学生用指定账户(台方高校发放)登录选课,选课务必于台方高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 赴台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确定拟定录取学生名单,并向台方高校推荐交流学生,协调和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等。
第十五条 学院指定专业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学院和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交流学生的推荐与在台期间的联络。
第十六条 学生赴台前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与学校签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在读本科生自费出境留学协议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赴台交流守则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禁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严禁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法规、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服从台方负责教师的管理,一切行动听从负责老师的统一安排。出现任何情况,及时向负责老师汇报,由负责老师负责出面沟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当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所修学分一学期应不少于15学分。学生应当按时上课或者参加其它学习环节,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缺勤前应按照当地大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学习高校开展的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效的,返校后可以申请“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或者“创新创业”等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台学习期间需要离开校区外出,应事先向台方负责教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回校后及时向负责教师销假。学生离开学校外出,须两人及以上结伴同行。不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外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当地大学规定时间作息,晚上按时回宿舍休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台期间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应当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并总结在台学习情况,写出不低于2000字的学习心得(返校后一周内将电子版交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到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到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等事项,做好下学期选课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赴台学生应当到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办理请销假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在外时间,按期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接收台方高校开具的成绩单,并根据台方高校意见出具准予学分互认文件,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教务处及各学院收到成绩单及学分互认文件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学生学分互认。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出具学分互认证明,学院不予学分互认:
(一)未修满15学分的;
(二)不遵守相关纪律及管理规定、不服从老师管理的;
(三)赴台学习心得不合格或者没有提交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赴台期间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相关费用正常缴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