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华水政[2022]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教育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对外开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建设“选、派、管、回、用”全链条留学管理和服务体系,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注册,经学校审批同意,需要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手续的全日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三种形式。本办法不适用于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或探亲的管理。
(一)学生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中外政府互换奖学金、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等多种经费来源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
(二)学生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联合培养项目、交换生项目等)或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境)交流访问、实习实践或各学院国际间交流项目资助出国(境)的各类交流学习。
(三)学生因私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自主联系、自费出国(境)交流学习。
(四)本办法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3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共同做好学生出国(境)离返校手续办理,学籍、教学、科研、学费管理及思想政治状况排查并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信息接收、发布及对外协调等工作;指导督促学生办理出国(境)和离返校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负责依照相关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单位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生进行资格审查、出国(境)学习计划审核等初选和内部公示,为其办理校内请假、审批、学籍管理、返校后报到或者复学等手续;负责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及回国返校后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政治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教育引导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安全留学行前培训。
第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学籍管理、校内住宿管理以及出国(境)学生返校后的复学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出国(境)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及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学分转换、学籍管理、校内住宿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审批需要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境)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培养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校团委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团员的团组织关系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须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报名表》或《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境外实习项目报名表》、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函、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材料,通过所在学院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在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纪行为。
(三)外语能力优良,达到外方学校所要求的外语能力水平,并在面试之前提交相应的外语能力证明。
(四)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能够顺利开展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活动和日常生活。
(五)报名前学生本人与家长须共同签署《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承诺书》。
(六)所学专业与申请项目专业符合或相近。报名前学生本人须在咨询所在学院和教务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合理有效的选课计划。学习目的及计划明确清晰者,择优选拔。
(七)符合外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其他公派出国(境)项目申请及选派条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布报名通知,相关学院或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转发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或者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指导学生选择外方院校课程并初审其申请材料和资格,通过后报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联合审定。
(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者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将获得学校推荐资格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审核后在学校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组织推荐学生准备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以申请资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本校推荐资格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出,否则将记录不良在校表现。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分别到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申请表》,保留本校学籍,继续正常缴纳本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长期出国(境)学生,在离校前办理好退、停住宿手续的,免交住宿费;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分别到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同意,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本科生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际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华水政〔2018〕130号),由学校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 出国(境)交流学习研究生参照本科生学分管理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办理学分转换。学生返校后无论是否需要转换学分,均应在外方学校交换学习期间所修读课程不少于3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校前须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交流项目出国(境)请销假备案表》,由所在学院、学校学生工作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派出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留学行前培训。无特殊原因未参加者,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交流学习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派出前须根据拟前往交流学习国家及学校的具体要求购买海外医疗保险和海外意外保险。
第二十四条 学习生须根据拟前往交流学习国家具体要求做行前体检,确保以良好的健康状态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在外方交换期间,出现有可能影响交流学习正常进行的病情,应第一时间告知双方学校。学生在外方学校学习期间发生人身意外或医疗健康问题的,应自行负责。必要时可联络双方学校或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等官方机构寻求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抵达外方学校后,应立即向本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反馈抵达信息,并在一周内反馈个人在外期间的电话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在交流学习期间,每月向学校所在学院反馈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关注学生在外期间的学习及生活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外方学校学习期间应对个人的安全负责,应遵守中国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尊重当地文化习俗,不得参加危险项目,不得违背中国和当地法律法规、文化习俗。学生自行承担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外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应有代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风貌的责任意识,树立我校良好形象,做好自我约束。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同时受双方校规校纪的约束,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有损学校名誉等不良行为,将接受双方学校的处理,同时记录本校不良在校表现。情节严重的,终止该生的交流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按本校要求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并按规定如期返回本校,不得更改行程。未经本校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交换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在回国后两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反馈回国信息。返校后一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销假备案及复学相关手续。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交流生学习总结》。
第三十条 学生返校后,所在学院须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状况排查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政治审查考察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积极响应学校号召,为后续项目申请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各类出国学生应当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取得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当注明或者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资助方资助”,并署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第三十三条 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出国学生,户口和档案可以保留在学校,保留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等费用,均从相关项目经费支出或者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短期出国(境)研究生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长期出国(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长期出国(境)本科生在国外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党团员学生出国,应当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并遵守党、团员出国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不享受学校医疗保险待遇,自行负责个人安全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学校推荐资格后至正式派出前,均视为学校考察阶段。此期间如发现任何不良表现和行为,或者派出前成绩未达到要求的,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所在学院审核后,取消其派出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出国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226号)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赴国(境)外交换生管理办法》(华水政〔2019〕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