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华水政[2016]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旨在,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营造良好校园创新创业训练氛围,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信心,掌握创业技能,进一步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基地、校外实习基地为平台,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国家建设亟需的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校团委、科技处、学生工作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总务后勤处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者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为1至2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为2年。
第六条 实施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坚持下列原则:
(一)兴趣驱动。参与项目的学生对创新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以兴趣驱动,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项目。
(二)自主实践。参与项目的学生自主思考问题、自主确定项目、自主聘请指导教师、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分析解决问题、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
(三)重在过程,兼顾成果。注重学生在项目训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训练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技能培养。
(四)构建团队。参与项目的学生组成创新创业训练团队,着力培养团队精神、协作奉献精神。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本科生为主,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应当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问题、实践能力强、创新创业兴趣浓,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学风,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八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团队形式申报,每个团队由3至5名学生组成(含负责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每年限申报一项项目,前期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允许再申请新的项目;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九条 申请项目需由学生自行联系或者由学院配备校内指导教师1至2名;鼓励学院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第二导师参与指导工作。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含往年未结项的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由申请团队填写相应类型的项目申报书,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提交至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从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监督、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协调、中期检查等工作,并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内容,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创业基地和学校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应当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将中期检查结果报送至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收回经费,并取消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学术不端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项目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项目指导教师、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项目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集中安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项目实施终期,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申请表》,提供实施调研报告、结题报告、设计报告、论文、专利、实物等相关研究成果,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对推荐为河南省或者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河南省或者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结项要求验收。
第二十一条 依托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取得的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字样;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等成果的持有人为学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答辩形式进行,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重点审阅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掌握情况,重点考察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认定研究成果,给出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合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组申请进行适当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故不参加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对验收通过项目团队和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公示。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的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给予2000-5000元/项目的经费资助,创业实践项目给予3000-10000元/项目的经费资助。学校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被确定为河南省或者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进行经费配套。获得河南省或者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校配套资助不得与校级项目资助重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立项项目进行经费划拨。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划拨,分别在项目立项、中期验收通过、项目结项评审合格后,按照30%、30%和40%的比例将经费划拨到学生项目负责人账户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团队使用,专款专用,指导教师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至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备案,为项目经费检查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或者追缴已划拨经费:
(一)无故不参加项目集中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
(二)经中期检查项目无明显进展又无具体改进措施的;
(三)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11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8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