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华水政[2019]200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华水政[2019]20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校风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水政〔2017〕247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华水政〔2019〕1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就读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公寓管理,不包含各层次的留学生。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具体制定。

第三条  学生住宿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  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使用公寓内配套设施及楼内各相关商用服务的权利;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合理、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三)在公寓内开展正当、有益的文化活动,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

(四)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

(二)服从学校公寓管理和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尊重公寓服务人员的劳动,自觉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不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住宿和退宿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住宿,应当办理住宿手续。学校不向学生提供超出正常学生住宿需求的特殊用房。

第八条  对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其家长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向所在学院说明原因、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二)学生所在学院向其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

(三)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研究,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联合签署意见,最后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批。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毕业生退宿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应当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

(二)毕业生在办理完其它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三)室内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赔偿。责任不清的,由本公寓学生均摊;拒不赔偿的,学校公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又损坏公物的学生,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通知学生管理部门缓寄该毕业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因出国学习、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等原因需要退宿时,应当持相关申请单,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住宿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渠道,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实行定时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凭有效证件出入公寓楼,未持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楼。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允许,男士一般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士一般也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十四条 若寒假、暑假期间对学生公寓楼实行封楼封门管理,各公寓最后离开的学生应当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加贴封条;公寓楼封闭管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启封;公寓楼解除封闭后,学生进入公寓前应当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登记启封。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公共区域内不得从事打球、唱歌、跳舞、打闹、大声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的活动;不得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严禁公寓楼内打麻将、养宠物等行为。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晚归的,应当在值班室登记晚归原因。夜间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当与辅导员联系,并向值班室申明,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公寓内及公共场所清洁。

(一)学生宿舍内卫生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学生宿舍外公共区域卫生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巡查。公寓内应每天安排值日生打扫,由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应当干净整洁,整齐摆放;

(二)自觉维护公寓楼公共区域卫生,公寓内垃圾一律按分类袋装,及时提至公寓楼门口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放至楼道、水房、走廊等公寓公共区域;不得将垃圾在公寓门口堆积;

(三)不得在公寓楼内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和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

(四)不得从窗户向外丢弃任何物品,不得在阳台、窗台和天台等处摆放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九条  公寓楼内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宗教宣传、集会等活动。

第二十条  公寓楼内不得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设计、制作、散发、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相关制品。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或者经营、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寓区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各种车辆进入公寓楼内。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障学生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紧急通道、安全警示装置、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火灾发生。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学生公寓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其他单位和相关学院积极配合,落实消防主体责任,按期组织实施学生开展消防演习和逃生演练。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内不得存放或者使用酒精炉、燃气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电热毯、转压插座等大功率用电器及违禁物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和电器。严禁在公寓内做饭。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者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不得在配电设施或者线路上乱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不得饮酒、吸烟。

第二十七条  在公寓区内,学生禁止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助燃、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不得燃放鞭炮、焚烧杂物。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得将学生公寓、床位转租或者转借给他人;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撬门破锁,不得将本公寓的钥匙转交给他人;公寓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者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从窗户、阳台出入公寓楼,未经允许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携带电脑、行李等物品出入公寓楼,应当在值班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出入。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发现公寓门锁被换或者公寓物品被盗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校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离开公寓要关窗落锁,关闭所有电源,随身携带公寓钥匙;在公寓休息时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因学生未按照规定做好公寓安全防范而造成损失,由学生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公寓时,应持有辅导员开具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登记,按照程序借还公寓备用钥匙。

第六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学生公寓物品及设施。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舍内的水、电、暖、床架、壁橱、柜子、桌椅、窗帘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者改变布局。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公寓成员平均承担损失。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超额使用时,应当主动交纳超额费用。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主动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破坏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开通并使用网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研究生院、花园校区管理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每学期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各学院配合,进行两次学生公寓安全、卫生大检查。

第四十一条 每个公寓楼设立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室,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意识形态教育、行为管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并以学生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公寓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依据安全、公寓文化、卫生、纪律、公物维护、学习等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学生公寓管理考核成绩是考核各学生管理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和公寓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根据学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华水政[2019]163号)给予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在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根据学生公寓紧急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华水政〔2013〕20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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