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校内教职工人事、劳动等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学校依据以下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解决教职工争议。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发﹝2011﹞88号修改)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