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07-03-24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院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养、进修、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三条 各系、部要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结合学科发展,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师资培养实

施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教务处汇总,由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师资培养必须遵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各系部制定的师资培养计划,对无培养计划

的一般不予选派。

第五条 选派攻读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2.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效果或科研成果突出。对

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不予考虑。

3.符合我院学科建设需要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年度培养计划要求。

第六条 报考研究生人员需在学院服务年限的要求:

1. 接收或调入的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原则上服务年限为2年,硕士毕业生服务年限为3

年。

2.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原则上应工作满3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原则上应工作

满4年。

3.未经学院同意在外单位报考的人员,学院一律不予受理,离岗考研按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河南省《关于大力推荐教学改革,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鉴于

目前引进高学历人才难度较大,为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学院拟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对专

业急需的人员,服务年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服务年限期满的人员优先报考。

第七条 根据学院师资规划和各系、部师资培养计划,学院每年12月份公布下一年度的师资培养

计划,拟报考研究生人员,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到教务处领取审批表),由所在系部签署推荐

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人员累计报考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 经批准报考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师资培养规划之内的专业)培养费学院先

支付2/3(本人到计财处借款,所在单位领导担保),个人垫支1/3,待取得学位回院工作后,

再办理全额报销手续。由学院支付培养费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回院服务年限应不少于5年、3

年。

第十条 报考研究生,除定向培养的培养费外,报名费、补习费等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一条 做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和培养工作。一般情况下,骨干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年

龄不超过40周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定期选拔,有计划培养,定期考核。对

合格者,按考核等级,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学院将对骨干教师以竞争选优

的方式,给予院级骨干教师资助,或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制定不同层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

10月底前报教务处汇总,由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师资培训要从教学、科研实际出发,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按需培训,以提高教

师思想政治素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为主。

第十四条 凡新补充到我院的青年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形式主要包括:1.每学年

初学院组织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和政策教育。2.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进行有关教育学、

心理学基本理论学习。3.各系、部制定详细培训计划,每个青年教师指定专门指导教师负责培

训。

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训练,本科毕业的教师在晋升中级职称之前

完成,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之前完成,无此训练经历的教师不得申报职称。培

训时间、形式由各系有计划地进行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为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教师每5年可安排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形式包括:国内

进修、国外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访问学者、研讨班、学术交流等。

第十七条 参加各类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学院和各系、部制定的师资培训计划和有关规定。凡被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人员,可由本人到教务处领取申请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汇总

后,由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引进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学科发展,制定出下一年度的人才

引进、补充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教务处汇总,由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各层次的人才,凡自愿到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思

想道德素质等方面考核合格后,可调入我院。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住房,100万元科研启动费,30万元安家

费,月津贴1万元,安装一部直拨电话,一台联网微机,并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组建相应实验室,

配备工作助手。依据有关政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就业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博士生导师,学院提供100平方米住房(年龄不超过55周岁), 50万元

科研启动费,安装一部直拨电话,一台联网微机,在岗期间,月津贴2000元。依据有关政策,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就业问题。

第二十二条 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短期来校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优秀学术带头人,

签定聘约后,学院提供面积相当的临时住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在岗期间,

月津贴分别为10000元、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引进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45周岁以下作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教授,学

院提供100平方米住房,2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装一部直拨电话,一台联网微机。依据有关政

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就业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学位获得者,提供80平方米住房,5万元科研启动

费。依据有关政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安家费5000元。视其配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政

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上述高层次人才,如同时具备职务、学历等多项条件,享受其中最高曜嫉?br>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本院的服务期应不少于6年。若引进工作中,学院为其

支付了培养费或赔偿费的,则服务期应酌情延长。在服务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得调离本

院。引进的人才,在院服务期超过6年并按协议完成本职工作经考核称职的,学院所提供住房产

权归己。

第二十八条 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注重一般教师数量的补充,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一般教师的引进,原则上由各系、部制定计划,各系、部负责落实,人事处、教务处、督导

组对各系、部拟引进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可接受(调入)到我院。对基础课教师的引进,原

则上要求硕士毕业生、重点大学优秀本科生。对专业课教师的引进,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对部

分业务水平高、有实践经验的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也可以

适当引进。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引进的各类、各层次人才,按院内有关规定对口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在读研究生的考核与管理:

1.报考研究生,其报考时间、报考学校和专业必须服从学院的工作需要和统一安排,非脱产在

读研究生应完成一定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额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定向或联培研究生在读期间,每学期应向本单位汇报一次本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

况,各单位每学年应将本单位此类人员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3.各单位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应负责与在读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情况,帮助其解

决实际问题,以保证其按期返校。此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4.研究生毕业返校后,应先到人事处报到,然后到教务处进行登记并递交学习、科研情况总

结。经人事处、教务处出具证明后,方准予报销培养费。

5.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6. 未取得相应学位者,学院不予支付培养费。

第三十一条 各类培训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1. 按计划外出培训的教师,经考核合格者,其进修学费由学院师资经费支付。未经主管部门

同意外出进修者,不予支付进修费用。

2. 外出进修教师的考核,主要由进修学校(单位)负责。结业返校后,本人应到教务处进行登
记,并提供进修学校(单位)的考核材料和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3. 教师在培训、进修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个

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4.在外出培训、进修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缴纳的其它进修、培训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院内担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的,由所在系部安排并负责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指

导教师每学期计一定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师资队伍建设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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