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IC卡)是参保人员身份识别的基本凭证和就医﹑购药时的专用结算 工具。
二. IC卡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制发并收取成本费。IC卡在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时发放,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三. IC卡记载了参保人员基本资料﹑个人帐户以及医疗费用状况。IC卡的记存金额属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与继承,但只能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结算。
四. IC卡初始密码为888888。为了确保IC卡的安全,个人首次使用IC卡时应修改自己的密码,个人设置的密码也应是六位。
五.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IC卡。所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使用IC卡结算,也可直接使用现金结算。
六.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在参保人员使用IC卡时,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IC扣并及时通知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七. 职工使用IC卡时必须输入IC卡密码,但只允许重复输入3次,超过3次以后即被锁死。如IC卡被锁死,只有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解锁后方可使用。
八. IC卡遗失,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期为10天。超过10天的该卡将被注销,参保人员需凭本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重新办理IC卡。
九. 挂失期间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对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IC卡被冒用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十. 因出国定居﹑调出统筹地区等原因需要办理IC卡注销的,可凭有效证明文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或取现,同时收回并销毁本人IC卡。
2002.6.7(劳资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