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教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81]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作出如下规定。
一、我院属于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每年有寒、暑两个假期,所有教职工探亲假均安排在假期中,不再单独给予假期(出国探亲原则上也安排在假期中,不足的天数相应补足)。
二、探亲假是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分居两地的教职工探望配偶,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探亲假。
1、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教职工(含全民合同制职工),与父母都不居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团聚的(指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下同),可以休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不包含岳父母、公婆)。未婚教职工一年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
2、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团聚的我院教职工,可以休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一次。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探亲假路费报销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教职工报销探亲假路费按如下办法处理。
1、出国探亲不适用本规定。
2、两地分居的教职工探望配偶及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报销并登记备案。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人事处审核报销,并填写登记表备案。
4、教职工探亲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以及转车住宿标准,按财政部及河南省财政厅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与此相关的政策,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