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时间:2014-09-16    浏览:次    发布人:admin

华水政〔2014〕110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青年教师

实践锻炼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2014年6月3日

附  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提升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建设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着“对口派遣、学以致用、强调效果、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和现有师资状况,分年度有计划地资助派出青年教师到工程一线、企业、科研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实践锻炼。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三条  学校鼓励专业适合、年龄在40周岁以下、没有在工程一线、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或者其他专业实践经历的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第三章  实践要求

第四条  青年教师应当以社会实践和知识运用为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结合实践单位的工程建设、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经营管理等工作积极展开实践。

第五条  实践时间为3个月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年,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完成。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利用寒暑假时间参与实践锻炼。

第六条  青年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当做好实践日志,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并于实践锻炼结束后2周内交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

第七条  实践任务一经确定,个人在实践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变实践计划者,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八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应当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及有关要求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评估或者专业认证对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把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春季开学第1周向学校人事处报送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汇总各教学单位的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年度计划,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各教学单位按学校计划,统筹安排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选派单位和青年教师应当与接收单位共同商定实践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签定工作任务书,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建立一批稳定的实践基地,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做好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管理工作,定期或者随机到现场检查并指导,对青年教师撰写的调研报告认真审查,经常与接收单位沟通,保证实践锻炼质量。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情况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接收单位负责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考核及鉴定意见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具有实践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经考核与事实不符者,停发其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经费在师资培训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在实践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完成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视为实践锻炼期间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其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职称相对应岗位以及考核等级核发:考核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全额享受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每季度学校报销其1次往返交通费,其它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16105017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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