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学校纪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师生关切,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综合信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寄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短信、微信等)反映的;
(二)到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通过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其他部门、单位和学校领导收到的属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移送或批转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具体负责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主动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指定专人统一接收,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报告。
第十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学校所有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可接收关于本单位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或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转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受理要求
(一)来信受理:指定专人及时拆封(署收信人姓名的信件应交本人拆封)纸质信函。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的举报,由工作人员负责截图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包含有图片、视音频等内容的,由工作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2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或申诉,初步了解举报人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对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对举报人的陈述做好记录。重要情节要与举报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签字确认。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对集体来访的,首先摸清情况,然后报告领导。如难以控制局面的提请领导一起出面接谈,妥善处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并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重要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举报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经分管纪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移送第二纪检监察室;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反映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案管系统。
第十五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属于二级党组织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二级党组织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二纪检监察室对属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线索台账,并录入案管系统。会同第一纪检监察室,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执纪办案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第十七条 第二纪检监察室应当每季度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纪检监察室应当定期向书记办公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对属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二条 第二纪检监察室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汇总整理。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行政建议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按相关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五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定期研判学校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省纪委监委,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根据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的部门、单位,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发函提醒,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规范检举控告档案管理,办结的检举控告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并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违规擅自处理、销毁检举控告材料。
第三十三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可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严格按照《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委员会关于严肃查处错告诬告陷害行为及澄清保护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