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办公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是针对问题线索的进行集中研判、精准处置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 研究决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
(二) 研究问题线索的函询报告、初核报告;
(三) 审议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结案报告;
(四) 讨论研究审查调查过程中重大疑难问题;
(五) 研究审查调查立案决定;
(六) 研究对违纪违法党员、监察对象及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七)研究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的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八)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议题由第二纪检监察室提出,报分管副书记、书记批准,由书记主持召开,纪委副书记、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 专题会议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如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建议、方案。重要事项提交纪委委员全体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 相关纪检监察室根据议题承担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等。专题会议材料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安排专人保管。
第九条 本规则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