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供稿:              访问人数:       日期:2015-09-02       [打印本稿]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华水政[2015]127号)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做好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德能兼备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奖励名额分配到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 参选对象及奖励办法

第四条 参选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管理与经济学院在读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

(5)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4)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5)在科研工作和工程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8)有课程不及格;

(9)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章 组织评审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成立管理与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 人,由于学院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相关纪检负责人参与评审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认定、评审、材料上报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 名额原则上由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自评打分表》;

(2)推荐人(原则上为导师)签署意见;

(3)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对参评人上报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对有效成果积分(为学习积分、素质积分、学术积分三项之和)排序,按照推荐名额1:2的比例确定进入小组评审阶段名单;

(4)计算综合积分及排序,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5)研究生处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工作要求

(1)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3)工作过程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采用成果量化积分、小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成果量化积分包括学习积分、综合素质积分和学术成果积分,其中学习积分占40%,学术积分占30%,素质积分占10%。另外,小组评议占20%。

第十二条 学习积分(占比40%)

根据研究生处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取学生成绩平均分按专业进行排序。百分制成绩直接取相应结果,五级制成绩按A为95分、B为85分、C为75、D为65分。

专业第一名取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三条 素质积分(占比10%)

根据学院认定的研究生学生会组成名单及班组织组成名单为准,具体分值如下:

1、担任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10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8分;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等4分;

2、承担“三助”工作的每学期为5分,特岗助理每学期为10分;

3、获得省级以上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省级)20分;

4、获得校级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称号10分;

5、省级竞赛获奖10分。

6、其他未列事项由评审小组进行认定评分。

7、素质积分排序最高者计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学术积分(占比30%)

学术积分=论文积分+著作积分+创新积分

1、申请材料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发表论文及著作、项目、奖励及申请专利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条件认定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论文得分考虑论文级别及作者排名;

SSCI、SCI和EI期刊论文的认定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为准;SCI分区以中科院公布的目录为准;CSSCI期刊的认定以社会科学引言索引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期刊目录为准;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著作得分考虑著作级别及作者排名。

(3)在创新发明方面,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4)参与项目按参与排名权重进行计分;

(5)项目、期刊、著作等均以最终成果为准,录用通知、意向合同、公示结果等均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项目通过鉴定(结项)并获得奖励的只按获奖成果计分。

3、同一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分值进行计算,不重复计算。

4、研究生创新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厅级)研究生创新课题等。

创新课题如未能按期结项者,不能参与次年奖学金评选(创新课题申请者为研二学生)。

表1 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办法

序号

论文(按篇计分)、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按部计分)

分/

篇、部

1

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发表在管理世界、管理科学学报、经济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4种期刊上的论文

50

2

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一区80分,二区60分,三区40分,四区25分)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推荐的权威期刊A类(序号1中管理世界等4种期刊除外)论文

25

4

EI收录并检索的期刊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推荐的权威期刊B类论文

20

5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5

6

CSSCI收录并检索的期刊论文,《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

12

7

正式出版本专业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10

8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5

9

SSCI、SCI收录检索的会议论文

2

10

一般CN论文, EI、 CPCI-S收录检索的会议论文

1

表2 科研奖励计分办法

序号

分  类   

分/项

1

国家级奖励

150

4

省部级1等奖

100

5

省部级2等奖

70

6

省部级3等奖 

40

7

厅级科研成果奖1等奖。

15

8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1等奖、厅级科研成果奖2等奖。

12

9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2等奖。

8

表3  科研项目鉴定(结项)计分办法

序号

项目类别

分/项

1

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结项)

150

2

国家级一般项目(结项)

80

4

省部级重点或重大项目(结项)

30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结项)

15

6

通过省级鉴定的项目

12

7

厅级项目(结项)、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5

表4  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分办法

序号

项目类别

分/项

1

国家级项目(结项)

30

2

省部级项目(结项)

20

3

厅级项目(结项)

10

注:创新项目的范围认定以学校文件为准;

研究生主持申报的项目立项计分按照结项计分减半处理。

表5  著作、科研项目鉴定(结项)、奖励、专利及创新课题

量化计分权重一览

有效署名人数

作者排名计分权重

著作类

第1

第2

第3-5名

第6-10名

10名后

1

1.0

2

0.8

0.6

3

0.7

0.5

0.4

0.2

0.1

注:排名从主持人算起。计分名次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无证书或批准文件者不计分。成果达不到省文件规定标准者不计分。

第十五条 评议得分(占比20%)

(1)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人员根据学生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协作、热心集体、积极进取、钻研学术等方面进行打分。在评分时按满分20打分,打分间隔不得少于1分,最后计算平均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2)小组评审打分时遵循导师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不分年级,按学校分配名额取最终综合积分排序先前的相应名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与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