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供稿:              访问人数:       日期:2015-09-02       [打印本稿]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华水政[2015]130号)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审一次,第一年由研究生院评审,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培养学院评审。

 

第二章 参选对象及奖励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奖励办法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览表

等级

奖励比例(%)

学业奖学金(元/ 生.年)

一等

30

8 000

二等

35

6 000

三等

35

5 000

 

第三章 组织评审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成立管理与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 人,由于学院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相关纪检负责人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认定、评审、材料上报等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总体控制,每学年由学校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推荐人(原则上为导师)签署意见,给出评价;

(3)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对参评人上报申请材料进行认定;

(4)进行小组评审,结合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家庭经济状况,对每位申请人进行打分;

(5)计算综合积分及排序,按照相应比例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6)研究生处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1)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工作过程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评选采用成果量化积分、小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成果量化积分包括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科研成果,其中学习成绩占40%,社会综合占10%,科研成果占30%。另外,小组评议占20%。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占比40%)

根据研究生处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取学生成绩平均分按专业进行排序。百分制成绩直接取相应结果,五级制成绩按A为95分、B为85分、C为75、D为65分。

专业第一名取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六条 社会综合(占比10%)

根据学院认定的研究生学生会组成名单及班组织组成名单为准,具体分值如下:

1、担任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10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8分;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等4分;

2、承担“三助”工作的每学期为5分,特岗助理每学期为10分;

3、获得省级以上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省级)20分;

4、获得校级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称号10分;

5、省级竞赛获奖10分。

6、其他未列事项由评审小组进行认定评分。

7、素质积分排序最高者计为满分,余者按相应分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学术积分(占比30%)

学术积分=论文积分+著作积分+创新积分

1、申请材料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发表论文及著作、项目、奖励及申请专利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条件认定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论文得分考虑论文级别及作者排名;

SSCI、SCI和EI期刊论文的认定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为准;SCI分区以中科院公布的目录为准;CSSCI期刊的认定以社会科学引言索引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期刊目录为准;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2)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著作得分考虑著作级别及作者排名。

(3)在创新发明方面,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4)参与项目按参与排名权重进行计分;

(5)项目、期刊、著作等均以最终成果为准,录用通知、意向合同、公示结果等均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项目通过鉴定(结项)并获得奖励的只按获奖成果计分。

3、同一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分值进行计算,不重复计算。

4、研究生创新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厅级)研究生创新课题等。

创新课题如未能按期结项者,不能参与次年奖学金评选。

表2 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办法

序号

论文(按篇计分)、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按部计分)

分/

篇、部

1

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发表在管理世界、管理科学学报、经济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4种期刊上的论文

50

2

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一区80分,二区60分,三区40分,四区25分)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推荐的权威期刊A类(序号1中管理世界等4种期刊除外)论文

25

4

EI收录并检索的期刊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推荐的权威期刊B类论文

20

5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5

6

CSSCI收录并检索的期刊论文,《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

12

7

正式出版本专业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10

8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5

9

SSCI、SCI收录检索的会议论文

2

10

一般CN论文, EI、 CPCI-S收录检索的会议论文

1

表3 科研奖励计分办法

序号

分  类   

分/项

1

国家级奖励

150

4

省部级1等奖

100

5

省部级2等奖

70

6

省部级3等奖

40

7

厅级科研成果奖1等奖。

15

8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1等奖、厅级科研成果奖2等奖。

12

9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2等奖。

8

表4  科研项目鉴定(结项)计分办法

序号

项目类别

分/项

1

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结项)

150

2

国家级一般项目(结项)

80

4

省部级重点或重大项目(结项)

30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20

5

省部级一般项目(结项)

15

6

通过省级鉴定的项目

12

7

厅级项目(结项)、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5

表5  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分办法

序号

项目类别

分/项

1

国家级项目(结项)

30

2

省部级项目(结项)

20

3

厅级项目(结项)

10

注:创新项目的范围认定以学校文件为准;

研究生主持申报的项目立项计分按照结项计分减半处理。

表6  著作、科研项目鉴定(结项)、奖励、专利及创新课题

量化计分权重一览

有效署名人数

作者排名计分权重

著作类

第1

第2

第3-5名

第6-10名

10名后

1

1.0

2

0.8

0.6

3

0.7

0.5

0.4

0.2

0.1

注:排名从主持人算起。计分名次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无证书或批准文件者不计分。成果达不到省文件规定标准者不计分。

第十八条 评议得分(占比20%)

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人员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思想品德、家庭经济、导师评价及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打分。在评分时按满分20打分,打分间隔不得少于1分,最后计算平均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第十九条 按最终综合积分排序结果,结合相应的奖学金分配比例确定获得者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与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