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华水政〔2013〕162号) 的
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2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 9号文)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遴选基本原则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按需设岗,按岗位职责的要求遴选。
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当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当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公正合理,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 现职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任职2年及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50岁以下者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够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SCI、EI、SSCI、CSSCI等收录的刊物论文3篇及以上);
(二)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SCI、EI、SSCI、CSSCI等收录的刊物论文2篇及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
(三)近5年来,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5位),或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2位);
(四)近5年来,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者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位)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排名第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SCI、EI、ISTP、SSCI、CSSCI等收录的论文2篇及以上)。
第九条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际应用价值,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在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者国家“973”、“863”、重大专项等二级课题;
(二)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且课题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
(三)近3年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级或者省部级科研课题,3年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科研经费)到账:人文社会学科类在6万元及以上,经济、管理、理学类在30万元及以上,工科类在6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者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 对具有明显学术优势或者特色研究方向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申请人以及海外引进人才,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 遴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上每两年1次,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处复审、校外专家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聘任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同时提供近5年发表的论文代表作、出版著作、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科研经费到账证明,以及在研科研课题合同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者,组织3名以上校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水平、指导博士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内,由研究生处受理个人或者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及结果提出的异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 学校发文公布批准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五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积极做好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博士研究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学习计划和论文计划;认真讲授博士研究生课程,保证课程的水平,使之具有深、广、新的特点,督促博士研究生开展创新研究;指导博士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保证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水平;培养博士研究生严谨踏实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不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探索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对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有责任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对学籍处理提出意见。
第六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4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当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不再列入当年编制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不再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2年组织1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期考核。由校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任期满4年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任期情况考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经任期考核,认定为科研工作不突出,科研成果不显著,下列4条均没有完成的: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SCI、EI、SSCI、CSSCI等收录的刊物论文1篇及以上);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及以上奖励1项;
3.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聘期内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科研经费)到账:人文社会科学类在8万元及以上,经济、管理、理学类在40万元及以上,工科类在80万元以上。
(二)在任期内没有培养或不按学校规定招收博士研究生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学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结果不称职的。
第二十七条 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一般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现职教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三章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直接认定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一)现职二级教授和省级特聘教授;
(二)学校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期确认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其所在学科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已被校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聘为独立指导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学校教师(以聘任文件或者聘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