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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校友会”,英文名称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HENA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友自愿组织而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母校和校友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强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联合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三)搜集、整理校友通讯录、校友撷英和有关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出版《华水校友》,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校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人为河南省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友:

1.曾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及前身等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及其前身等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不在上述范围,但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的,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友通讯》投送稿件,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支持母校建设,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事务,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如理事人数较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副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和推进校友会工作的开展,在学校内部可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

第三十二条 校内有关处级单位负责人为理事,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理事亦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如:日常办公费、学术交流和联谊等活动、编辑出版《华水校友》和《校友通讯录》等刊物费、必须承担的接待费等。本会基金、利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09月28日  作者:xyh  来源:校友会办公室   点击:次    【 】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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