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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简称“NCWU”

第三条  学校校址在河南省郑州市。学校由花园校区和龙子湖校区组成。花园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龙子湖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

第四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依法开展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水利电力为特色,以“服务河南、服务水利、服务社会”为宗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成为河南省和全国水利行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聘任教职工,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办学行为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举办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全日制本科教育是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继续教育是适应建设终身学习社会的需要,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符合社会需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终身学习者。

职业教育是培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是引进和利用国外先进教育资源、教育思想、教学管理经验,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招生,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坚持水利电力为特色,以工科为主干,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形成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组织教学督导团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研水平与质量评价制度,保障和提高科研水平与质量。实行学科、专业、课程评价制度,评选和推荐优秀学科、优秀专业和优秀课程,保障和提高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立足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大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先进的大学文化推动和保障学校科学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化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届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开展社会服务等活动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体制要求,构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校党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干部;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共河南省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由校纪委全会选举,并由校党委通过,报中共河南省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45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制订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管理与解聘教职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组织实施学生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十)提出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方案,报校党委通过后组织实施;

(十一)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对校长办公会议的讨论、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长、副校长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议、决策、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2129名委员组成,且须为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学校审定。委员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按照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学术委员会建立复议制度,受理和处理学术纠纷复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地评定和授予学位,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工作,处理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29名委员组成,且须为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复议制度,受理和处理学位评定纠纷的复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讨论、决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学校章程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校、院两级工会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期间,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主席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报中共河南省委和上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校团委委员由学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团委书记由校团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校党委通过,报共青团河南省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节  党政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委、纪委、群团、行政工作机构和直属工作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学院(含教学部、教育中心,以下统称学院)作为二级教学单位,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作为二级科研单位。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务的决策形式,对学院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设立学系。学系无行政级别,主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不具行政管理职能。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参照本章程关于学院的规定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六)遵守学术规范,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七)法律、学校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愿参加、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的指导,依靠各学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学生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引导和带领学生成长成才。

其他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和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本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会主席是学生会的负责人,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培养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生活救济机制,对生活困难、残疾等需要救济的学生给予帮助。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建设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校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校友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且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向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章  学校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捐赠财物,自觉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图案为正圆形,外圈与内圆为蓝色。内圆以渐变的蓝色和黄河图案为背景,中间有耒的图形,下方为蓝色学校建校年号。外圆上半圆是毛体中文校名,下半圆为英文校名。徽章为教职工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是未来的水电建设者》。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各项制度均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请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02月04日  作者:xb  来源:校长办公室   点击:次    【 】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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