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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13〕91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办法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内二级管理体制和职称推荐(评审)改革,激发广大教职员工出一流成果,创一流业绩,加快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为原则,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统一,教师发展和学校发展相统一,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成为激励创新、选拔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推荐(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7人,其委员组成在考虑学科均衡的前提下,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根据情况从校外聘请若干高水平教授参加。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小组。推荐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推荐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构成。各学院也可以根据情况从其他部门聘请专家担任推荐小组成员,人员名单报校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小组进行考核推荐,在非教学单位工作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学科归属由所属学院考核推荐;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成立推荐小组进行考核推荐。

第三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职称评审文件,实行以下推荐(评审)程序:

(一)动员布署

召开职称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动员布署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

(二)个人申报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向所在学院自愿申报,填写《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报名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直接向校人事处申报。

(三)资格审核

各学院(系列)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学历、资历、任职时间、外语、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报校人事处;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各学院(系列)推荐小组的基层推荐。

(四)基层推荐

1.各学院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不低于河南省职称评审标准的学院推荐细则,报校人事处审批。

2.各学院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方案报校人事处,人事处、纪委进行巡视督查。

3.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员对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学院推荐细则,向所在单位推荐小组提交评审材料。各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参评材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各学院推荐小组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学院推荐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员业绩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各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学校确定的年度推荐比例将通过人员名单和排序结果报校人事处,其中固定指标取小数点前整数位,竞争指标小数点后进位取为整数。通过学院推荐的破格申报人员所占指标应当是竞争指标。

(五)公示评审材料

学校对各学院(系列)报送的评审简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学校推荐委员会推荐

学校推荐委员会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学院(系列)推荐小组评议结果,对被推荐到学校的取得固定指标人员、参与指标竞争人员分别进行评议和投票,确定通过人选并在全校公示。

(七)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学科组评议排序结果,对被推荐到学校的具有独立评审权学科的申报人员进行集中评议和投票,确定通过人选并公示。

第四章  指标核算及分配办法

第八条 指标核算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比例核算办法执行。

学校本着科学定编、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及指标核算,指标分配向教学、科研岗倾斜。教师系列的比例不低于上级要求的核算比例,非教师系列人员的比例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线以下。教学单位一般不设置非教师系列职称岗位。非教师系列职称岗位原则上只在业务对口单位设置。

为使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单独设置校内承认的特殊岗位,不受资历和指标的限制,直接低职高聘(见附件4)。

第九条 基层推荐实行固定指标与竞争指标相结合的推荐模式,推荐比例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执业资格,申报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学历

1.申请正常晋职人员应当具备上级有关本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视为破格晋升。

2.后续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者不相近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破格条件评审。

3.参加成人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自取得合格学历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满2年的可以破格申报。后续学历人员(学历或学位单证人员、成人教育、自考、函授等形式取得合格学历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提交学历认证报告。

4.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但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严格要求本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任职年限

1.申请正常晋职人员应当符合河南省规定的本系列评审条件中关于任职年限的要求。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不计算为任职年限。学校在职教师攻读委培或者定向培养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承担有教学任务、完成额定工作量者,在职称评审时至少扣除1年任职年限。

3.任职年限一律从实际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五)有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和专业考试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当年度使用上年度考核结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均需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者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一条 转换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经相应的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转评通过,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未经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晋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在我省做出突出贡献、符合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允许任职年限破格,特别优秀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

第六章  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校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时间、外语、考核结果、是否在编在岗等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校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教师系列人员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进行审核鉴定。

第十四条 校科技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项目、获奖、专利、论文、著作等业绩进行审核鉴定。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业绩材料,应当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内容,提交的参评业绩材料应当是正规材料,公示期、校稿、清样、未备案科研项目等非正规材料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视情节轻重延缓1-3年:

(一)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一年内出现1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三)年度教学效果测评出现1次以上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需要论文外审的,参评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送审论文。论文外审的6个意见中,有2票“不同意推荐”意见者,取消申报人的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当参加答辩。答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推荐(评审)。未按要求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评审)资格。

答辩工作由各学院(系列)推荐小组具体负责,针对其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答辩人回答问题不少于3个。学院(系列)推荐小组成员经民主评议,形成结论性意见,由推荐小组组长填写有关表格报学校人事处。需到省高评会答辩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人应当写出业务自传,并提交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意见,所在单位就其在师德师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写出专题报告报校人事处。

第二十条 通过推荐(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的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见附件1)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工作守则》(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表决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表决办法》(见附件3)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按照非教学系列人员推荐(评审)办法进行,聘任指标纳入当年学校设置的非教学系列岗位指标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级新规定冲突时,执行上级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

委员会工作办法

为保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7人。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 推荐(评审)工作实行以下程序:

(一)学院(系列)推荐小组专家集中审阅申报材料。学院推荐小组按照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根据申报人的教学、科研及答辩情况等进行排序。每位申报人的业绩材料须由3名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2人辅审。学院推荐小组根据学校确定的推荐比例将通过人员名单(含排序结果)报至人事处,其中固定指标取小数点前整数位,竞争指标小数点后进位取为整数。通过学院推荐的破格申报人员其所占指标只能是竞争指标。

(二)召开推荐委员会会议。各学院(系列)推荐小组组长向学校推荐委员会分别汇报取得固定指标人员、参与指标竞争人员推荐小组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教学、科研情况、推荐小组排序及答辩情况,回答评委质疑。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各学科组组长向学校评审委员会逐一介绍申报人教学、科研情况、学科组排序及答辩情况,回答评委质疑。

(四)在听取推荐小组组长、学科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推荐(评审)表决办法,推荐(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前,投票人认为有疑义的,可向推荐小组组长、学科组长或主任委员提出口头或书面质疑意见,释疑完毕后方可进行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后交由人事处封存。

第三条 推荐(评审)工作会议召开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评委会委员不得接待来信来访。人事处根据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和信访内容,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转达评委会。在未调查核实前,推荐(评审)不受影响。未经人事处处理的来访来信,任何人不得在推荐(评审)工作会议上传播和暗示。


附件2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

委员会工作守则

为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推荐小组专家在开展工作时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推荐(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守则。

第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评审条件和标准,从政治上、业务上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推荐(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出一流成果,创一流业绩。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评审工作中,既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又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同时处理好师德师风、科研成果与教学效果的关系。以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答辩等形式对申报者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坚持独立评审、民主评议的原则。推荐(评审)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每位成员的主观能动性,认真把好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做到程序民主,结果公开。

第四条 坚持民主团结、顾全大局的原则。推荐小组、推荐(评审)委员会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推荐(评审)结果。避免门户之见、个人成见,不搞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

第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主动回避的原则。严于律己,保持廉洁。不吃请,不收礼,不借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之便办私事,谋私利。不得泄露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情况。不得接收材料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评审材料。本人或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得担任本年度的学院(系列)推荐小组专家或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

 


附件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

表决办法

根据河南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决办法。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校内推荐(评审)人员,应当经各学院(系列)推荐小组推荐、学校推荐(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

第二条 推荐(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条 在召开推荐(评审)会议时,主任委员、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人事处、纪委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有效。

第五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正式表决前,计票人认真核对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及缺席人数,由主任委员向全体委员宣布,然后计票人按核对的人数发放选票。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迟到的委员不得参加当轮投票。

第六条 投票实行等额投票与差额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对固定指标取得人员实行等额投票,对竞争指标取得人员实行差额投票。

第七条 推荐委员会进行表决投票时,取得固定指标人员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投票资格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才有资格通过校内推荐。参与指标竞争人员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空岗名额;当按得票多少顺序选取时,最后名额出现并列情况,则可就得票相同的被推荐人进行再次投票,在被推荐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补足空缺名额。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投票时,原则上只投票1次。被推荐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投票资格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才有资格通过评审。当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被推荐人多于空岗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空岗名额;当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被推荐人少于空岗名额时,只取过三分之二人员名单(含三分之二),不再另行投票表决。当被推荐过三分之二,且按得票多少顺序选取时,最后名额出现并列情况,则可就得票相同的被推荐人进行再次投票,在过三分之二的被推荐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补足应评名额。不过三分之二的人员没有资格通过评审。

第九条 填写表决票时,对票上的推荐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对推荐人赞成的,在其姓名相对应的符号栏内画“○”,对推荐人不赞成的,在其姓名相对应的符号栏内画“×”。每张表决票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表决票填写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清楚,符号、笔迹不清不准,难以辨认的,计为无效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将收回的表决票和发出的表决票进行核对,做出记录,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投票有效,否则无效。统计完毕后由监票人将计票结果报告给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向全体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推荐(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件4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直聘校内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凡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特殊业绩者,可以直接申报校内副教授、教授岗位。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突破任职资历和任职年限且有特殊业绩的人员。

第三条 直接申报校内副教授、教授岗位,实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业绩条件的人员,于每年的高级职称评审期间,以学院为单位将符合业绩条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人事处。

(二)学校对申报人材料审核、研究。

第四条 直接申报校内副教授、教授岗位,应当符合以下业绩条件:

(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聘任为校内教授岗位: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前五名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中国发展研究奖和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3.国家科技部、国家基金委重点、重大纵向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4.Nature、Science杂志发表论文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二)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可直接聘任为校内副教授岗位:

1.中国发展研究奖和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主持并完成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3.主持并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5.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1完成人;

6.省政府发展研究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7.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完成人。

第五条 经学校研究通过人员,学校予以聘任并于聘任当月起享受校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待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办法.doc

 


2013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rsc   点击:次    【 】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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