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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139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级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整体发展。

第二条 培育基金适用于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申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 培育基金的申报者应当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近3年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了相关论文,理工类应有EISCI收录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社科类应当有规定期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成果奖励办法)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第四条 学校对各学院和科研院的年度培育数量按以下办法进行动态分配:

(一)当年各院培育数量的上限为该院上年度所获国家级项目立项数目的3倍;

(二)上年度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按照2项进行培育;连续培育2年后仍没有获得国家级项目的,第3年停止该院的项目培育。

(三)当年各学院及科研院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数量如果没有达到设定上限的,按照实际申报数量进行培育。

第五条 每个培育项目资助0.8万元。

培育经费划归各院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邀请专家所需的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其中专家咨询费约占60%;差旅费约占25%;印刷费约占15%

第六条 获得培育经费的学院及科研院,应当每年邀请至少两位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对本单位培育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鼓励多邀请评审专家来校指导和讲评。

第七条 各院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填写《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年度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核算下一年度各院培育数目及经费。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或者工作开展不利、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613日印发


2013年07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次    【 】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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