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服务师生、服务社会的作用,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工作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校属单位的信息公开。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校长负责、校属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协调、督导校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客观真实、有利监督、便利师生、服务社会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开信息前,校长办公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校长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发现不利于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校属单位在产生信息时即应明确信息的公开类型,难以确定公开类型的,应当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的;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办学活动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六)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供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
校属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供师生员工查询。
第三章 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及校属单位网站;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三)会议纪要、简报;
(四)新闻媒体;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校长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类型,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校长办公室;
2.审定内容。校长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校长办公室和信息拥有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整理归档,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校长办公室作出说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或者校属单位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或者校属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校属单位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向校属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其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校属单位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移交相关的校属单位。
校属单位对校长办公室移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果需要延长反馈期限的,应当向校长办公室说明,但延长反馈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校属单位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校属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形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者不予提供的信息,校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处级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处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工作安排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校属单位应当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校属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对校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校属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