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50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1]50

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学校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下达。学校在分配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4300元3个档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七)一年级学生主要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入校后的表现和高考成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符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特别困难、困难或者一般困难档次。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本科学生的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特别困难档的学生,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学习及在校表现,直接评定。

第十一条  对认定标准中困难档、一般困难档的学生,采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积分、素质积分三方面因素分别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国家助学金测评分值的办法进行评定。即:

国家助学金测评分值(Z)=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40%+学习积分(X)×40%+素质积分(S)×20%。

一年级新生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高考成绩及在校表现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三条  各学院分年级按专业将学生的学习积分、素质积分排名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学习积分、素质积分和困难程度进行审核,分年级按专业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测评分值(Z),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定,初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把受助学生的数据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受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对受助学生的表现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合理使用资助金、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资助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终止资助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评定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13〕1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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