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华水政[2020]92号)
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华水政[2020]9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河南省资助政策的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工作小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院资助秘书、班导师、辅导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 称为“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辅导员、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学院应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各个方面进行分类赋分,形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等综合表现,通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赋予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数, 最高分数为100分。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均可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四)父母双方均有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

(五)学生本人或者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七)来自城乡低保家庭或者持有《特困职工证》家庭;

(八)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8%。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一)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

(二)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三)单亲抚养,家庭收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

(四)除本人外,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兄弟姐妹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五)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六)父母均务农,家庭耕地少,收成差。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0%。

第十七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基本支出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嗜烟、酗酒、赌博行为的;

(二)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无因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五)经常出入且沉迷于网络游戏、购买网游装备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高档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七)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借债、法律纠纷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首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新生及在校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1.信息审核。每年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 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组织学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只需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评定。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得出申请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并初步提出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审核申请学生提交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运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及其他核实材料,确定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3.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进行核准和汇总,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学院。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师生有异议的,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异议属实的,应当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各学院指定专人依据学校审批同意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汇总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当不定期抽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被资助的,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应当全面了解所带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和资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华水政〔2017〕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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