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试 行)
华水政[2019]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发放,加大对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用经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患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负担较重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而造成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基本条件难以得到保障者;
(二)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基本条件难以得到保障者;
(三)个人遭遇意外事件,损失重大,学习、生活陷入困境者;
(四)寒暑假返乡路费不足者。
第六条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基本学习生活条件;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四)平时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者;
(五)其他不予补助的情况。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病,或因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者,资助1000—2000元;
第九条 个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者,资助500—1000元;
第十条 寒暑假返乡路费不足者资助200-5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给予资助的经认定后酌情发放。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提交《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受到的各类资助情况等,并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审核。所在学院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的建议;
(三)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补助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四)补助发放。由学校财务处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
(五)受到资助的学生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情况,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学习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学期内,受助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实,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并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