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华水政[2017]92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是指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的学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比较突出的学生;积极进取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进步比较大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地质工程专业的优秀学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特别优秀、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一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 非毕业学年本科及全体专科学生奖学金实行下列标准和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3%进行评选;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5%进行评选;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15%进行评选;
(二)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5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3%进行评选;二等奖学金3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5%进行评选;三等奖学金2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15%进行评选;
(三)积极进取奖学金。2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3%进行评选;
(四)专业奖学金。800元/人·年,按地质工程专业学生数的20%进行评选;
(五)优秀新生奖学金。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毕业学年本科学生只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下列标准和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3%进行评选;
(二)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5%进行评选;
(三)三等奖学金600元/人·年,按学生数的15%进行评选。
第六条 申请非毕业学年本科及全体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毕业学年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计划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本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
(五)申请非毕业学年本科及全体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年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且综合积分专业排名前40%;
(六)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且学习积分专业排名前40%;
(七)申请积极进取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期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不超过1门,且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积分或综合积分的专业排名向前提升不少于10%;
(八)申请毕业学年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学年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合格,且综合进取积分专业排名前40%;学生综合进取积分由综合积分和进取积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Z=V+M(其中,Z为综合进取积分;V为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综合积分;M为进取积分)。
进取积分M计算办法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M=2.5n(n为同一年级同专业总人数,以下相同):
(1)被国务院直属科研院所、国家各部委直属科研院所或一类高校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申请攻读境外高校(以当年教育部批准的境外正规高校名单为准)硕士学位且被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符合下列条件者,M=2n:
被各省、直辖市直属或其他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科研院所或二类高校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符合下列条件者,M=1.5n:
被除一类、二类高校以外其他具有招收研究生资格的高校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符合下列条件者,M=1.2n:
截止本奖学金评定时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第七条 非毕业学年本科及全体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毕业学年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下列原则评定:
(一)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
(四)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根据进步幅度申请积极进取奖学金。
第八条 非毕业学年本科及全体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毕业学年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下列程序评定:
(一)每学年新学期初(毕业学年为第二学期末),校学生处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向各学院下达奖学金名额;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上学年所有学生的学分积分、综合积分以及应届毕业生综合进取积分按专业排名后进行公示;
(三)由辅导员和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根据综合测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确定初选名单后,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最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评审时间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同步进行。评审细则由资源与环境学院自行制定,报学校学生处备案。评奖审批专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由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学年奖学金评奖资格:
(一)有必修课不及格的(获得积极进取奖学金的学生除外);
(二)受到纪律处分(含校、院级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办理休学的;
(五)未缴清学费等未注册的。
第十一条 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第一学期综合积分排名情况及学生考取研究生情况、就业情况进行评定,评定时间为第二学期;毕业学年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依据第一学期综合积分排名情况进行评定,奖学金标准减半,比例不变,评定时间为第二学期。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评定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组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开始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 件
一类高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厦门大学
南京大学 复旦大学 天津大学 浙江大学 南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东南大学 武汉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山东大学 湖南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吉林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兰州大学 东北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中南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二类高校: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西南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安徽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郑州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贵州大学 西北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